本案是典型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追加股东责任疑难案件:债务人公司负债累累、无可供执行财产,股东认缴巨额出资却未实缴、部分股东提前转让股权,试图利用认缴制 “期限利益” 逃避债务。姜静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精准突破法律难点,成功追加现任股东为被执行人,在 3600 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债权实现开辟关键路径。
案情背景:原告对某食品公司享有 18 万元本金及利息债权,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因公司无财产被裁定 “终本”。工商信息显示:公司注册资本 3.6 亿元,股东兰X认缴 3600 万元(未实缴);原股东孔X认缴 1800 万元,2023 年 12 月转让股权,出资期限均至 2043 年。原告申请追加两股东为被执行人被驳回,遂委托姜静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办案过程:姜静律师精准拆解两大核心争议:
- 现任股东兰X责任:紧扣《公司法解释三》及执行变更追加规定,举证公司多起终本案件、明显资不抵债,股东未实缴出资,应加速到期、承担补充责任;
- 原股东孔X责任:区分新旧公司法适用,精准论证股权转让早于债务发生、无恶意逃债证据,暂无法追加,但不影响现任股东追责。
庭审中,姜静律师逻辑严密,系统提交工商档案、终本裁定、股权变更记录等证据,有力反驳被告 “期限利益、已出资、债务在后” 等抗辩,清晰界定认缴制下股东责任边界。
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追加兰X为被执行人,在 3600 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对孔X的诉求,完美实现诉讼目标。
本案充分展现姜静律师在执行异议、股东出资责任、认缴制法律适用领域的专业高度,擅长穿透公司面纱、破解股东逃债套路,为胜诉债权提供最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