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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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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律师 在线
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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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二审继续巩固胜果:在二审中,李敏律师针对保险公司补充提交的电子保单,从投保人主体资格、保单内容缺失等角度有力驳斥,使其证明目的落空,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实现了案件的终局胜诉。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李敏律师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保险纠纷专业领域的诉讼优势:

精准定性“比例赔付”条款为免责条款:李敏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将保险公司主张的伤残比例赔付条款成功定性为“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从而触发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为本案胜诉奠定了法律基础。

有力举证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李敏律师详细剖析了保险公司网络投保流程的缺陷——缺少对免责条款的询问及确认页面、保险单未附加条款具体内容、保险单抬头文字提示与演示版本不一致等,并指出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帮助当事人获得全额保险赔偿:通过李敏律师的专业代理,被上诉人某在伤残九级的情况下,获得意外残疾给付保险金上限(某万元)及医疗费用补偿(扣除免赔额后),合计近某万元,避免了因保险公司主张的比例赔付而可能被大幅扣减的风险,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继续巩固胜果:在二审中,李敏律师针对保险公司补充提交的电子保单,从投保人主体资格、保单内容缺失等角度有力驳斥,使其证明目的落空,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实现了案件的终局胜诉。

案情简介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保险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某在旅游中意外摔伤致九级伤残,其通过旅游公司投保了意外险。被上诉人委托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李敏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李敏律师在一审、二审中代理被上诉人提出: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依法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若干元。保险公司上诉称比例赔付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且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李敏律师在二审中再次强调:保险公司通过网络投保流程中缺少对免责条款的询问及确认页面,未附加条款具体内容,未对比例赔付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进行说明,且电子保单无法证明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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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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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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