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2024年6月2日晚间22时许,当事人酒后误入他人私家车并在驾驶室内熟睡,车主及同行人员饭后发现车内陌生人员,双方随即发生口角争执,进而产生肢体冲突。当事人随即向南逃离现场,三名被害人在后持续追逐,追逐约60米后,其中一名被害人在巷子口摔倒,造成左腿受伤。经法医鉴定:当事人自身伤情为轻微伤,倒地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倒地被害人单方陈述,自己系被逃跑的当事人故意绊倒或踢踹腿部才摔倒受伤,公安机关据此以当事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当事人自身存在两次刑事前科,分别曾因盗窃罪、强奸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刑事追责风险极大;加之本案被害人达到轻伤一级标准,一旦起诉定罪,当事人必将面临有期徒刑刑罚,前科叠加后量刑会进一步从重,同时留下新案底,影响个人及子女政审。
当事人自始至终否认存在绊倒、踢踹被害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主张被害人系追逐过程中自行不慎摔倒,自身逃跑行为与被害人受伤无刑法上因果关系。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委托山东惠佑源律师事务所宋会会律师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律师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后查明:本案无现场监控录像、无中立目击证人、无客观痕迹物证,仅有被害人单方指控,关键证据完全缺失,证据链无法闭合。
律师结合案卷证据,向检察院提交专业书面辩护意见,申请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于2025年4月6日正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5年5月6日补查重报,但经过补充侦查,依旧无法搜集到任何客观证据佐证当事人存在故意伤害行为。最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无新增刑事案底。
二、办案思路
① 全面核查全案证据,锁定证据链核心漏洞:律师第一时间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发全过程,逐一核对言词证据、伤情鉴定、现场笔录,明确本案仅有被害人单方指控,缺少监控录像、现场痕迹、第三方目击证人等客观关键证据,孤证不能定案,从根源否定刑事定罪基础。
② 厘清追逐摔倒因果关系,剥离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责任:区分民事意外摔倒与刑事故意伤害的边界,当庭及书面辩护明确:被害人自行主动追逐逃跑人员,自身追逐过程中失衡摔倒属于意外风险,逃跑避险行为本身不具备违法性,不能直接推定逃跑一方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加害动作。
③ 申请退回补充侦查,倒逼侦查机关补齐关键证据:针对本案证据残缺问题,正式向检察机关提出退侦申请,要求公安机关重点核查现场监控、固定现场痕迹、核实同行人员完整证言,穷尽全部侦查手段后,依旧无法印证被害人指控,坐实本案证据不足的核心事实。
④ 结合前科情节专项辩护,规避从重处罚风险:考量当事人存在两次刑事前科,办案机关存在从严追责倾向,辩护意见重点区分本次意外伤情与主观故意犯罪的本质区别,说明前科与本案无关联,不能因过往劣迹降低本案刑事证据标准,坚守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三、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的无直接加害动作、仅凭被害人单方陈述追责的故意伤害疑难刑事案件,实务中轻伤一级伤情极易直接移送起诉定罪,加之当事人存有前科,办案机关追责力度更强,当事人刑事风险极高。
本案核心争议为被害人轻伤一级伤情成因无法查清,仅有被害人单方言辞证据,无任何客观证据印证加害行为。代理律师紧扣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孤证不能定案核心原则,不纠结于前期口角冲突细节,直击全案证据链断裂的核心痛点,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平衡法理与案件事实,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彻底阻断刑事追责,帮助有前科当事人成功规避本次刑事犯罪记录。
四、律师价值
① 紧抓刑事证据规则,落实疑罪从无辩护核心:精准运用刑事案件高标准证据要求,明确仅有被害人陈述无法构成完整证据链,牢牢守住刑事定罪证据底线,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
② 精准划分意外事件与刑事犯罪边界,避免冤错追责:清晰辨析逃跑避险行为、被害人自行追逐摔倒意外、故意伤害犯罪三者区别,避免当事人因对方自身追逐失误摔倒,无端背负刑事犯罪记录。
③ 审查起诉阶段提前阻断案件,无需开庭庭审: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彻底终结案件,无需进入法院庭审环节,高效化解刑事风险,节省当事人时间与应诉成本,快速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④ 消除前科叠加不利影响,保住当事人无新案底记录:成功规避本次案件定罪带来的新刑事处罚记录,避免前科叠加后后续从重处罚隐患,彻底消除本次事件对当事人个人征信、子女政审等长远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