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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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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克青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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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克青律师紧扣被告人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家庭困难等多项从宽情节,向法庭充分论证适用缓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使其免于实刑羁押。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邹克青律师作为本案辩护人之一,展现了刑事辩护中精准把握从宽情节、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专业价值:

积极促成赔偿谅解,奠定从轻基础:邹克青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协助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书,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一重要从轻情节,为缓刑适用创造了关键条件。

系统梳理从宽情节,提出缓刑建议:邹克青律师紧扣被告人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家庭困难等多项从宽情节,向法庭充分论证适用缓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使其免于实刑羁押。

争取坦白情节认可,弥补自首不足:针对被告人不构成自首但存在如实供述的事实,邹克青律师有效辩护使其获得“坦白”从轻认定,并结合认罪认罚具结,实现量刑从宽的最大化。

关注被告人家庭实际困难:邹克青律师提出被告人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促使法院在量刑时给予人文关怀,体现了家事因素在刑事审判中的合理考量。

案情简介

被告人某(男,某年某月出生于X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X年某月某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被告人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追尾撞上重型半挂牵引车,致本人及乘车人受伤、两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乘车人伤情程度为轻伤某级;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某mg/100mL,属醉酒驾驶。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邹克青律师担任被告人辩护人之一,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家庭困难等辩护意见,建议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

被告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某个月某十五日,缓刑某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某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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