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玙新律师,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XX江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洪X,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杨某。 2025 年 3 月,原告投保货车在高速侧翻受损,保险公司对车损、施救费、公估费未足额理赔,原告起诉索赔 227685 元。
办案经过
白玙新律师代理原告出庭,提交事故认定书、保单、施救费票据、公估报告等证据,主张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均属保险理赔范围,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227685 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判决理由: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均为合理必要损失,依法应由保险人赔付。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 509 条、《保险法》第 2 条、第 64 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