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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拒赔部分由肇事方承担:余艳芬律师助十级伤残伤者获赔2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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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杭(衢州)律...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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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艳芬律师代理伤者,在保险公司以“内固定未取出”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的不利局面下,成功主张医疗证明的有效性,法院驳回重新鉴定申请,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并维持了伤残等级。她全面梳理了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最终为原告争取到商业险赔偿6万余元,加上已付交强险19.8万元,合计获赔约26.5万元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细过程

2025年3月1日,被告一张X驾驶小型轿车在某路口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左转弯由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13天,行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后门诊多次。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建议内固定不取出。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43天、护理期150天、营养期180天,产生鉴定费1900元。

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投保于某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98.000元(含医疗费18.000元)。肇事车辆的商业三者险(100万)投保于被告XX公司。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剩余各项损失共计81.169.03元。

被告张X辩称原告闯红灯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内固定未取出影响伤残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并认为非医保费用、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张X全责;原告内固定不取出有医疗证明,鉴定意见有效,驳回重新鉴定申请。最终核定原告合理损失:医疗费30.314.39元(含非医保4.575.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17.245.27元、误工费40.500.81元、残疾赔偿金163.298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265.458.47元。扣除已付交强险198.000元,剩余67.458.47元。判决人保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60.982.93元(扣除非医保及鉴定费),被告张X赔偿非医保费用及鉴定费6.475.54元。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驳回复核保公司重新鉴定申请:原告内固定不取出有医疗证明,鉴定意见据此作出,法院认定重新鉴定依据不足,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243天):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原告月收入5.000元的标准被认可,误工费获赔40.500余元。

十级伤残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获支持:残疾赔偿金163.2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全额认定。

非医保费用和鉴定费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保险不赔部分成功转嫁给侵权人,保障了原告的全面赔偿。

诉讼费大部分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1.040元,被告张X负担864元,原告仅负担176元。

三、余艳芬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余艳芬律师代理原告(伤者),在保险公司以“内固定未取出”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的不利局面下,成功主张医疗证明的有效性,法院驳回重新鉴定申请,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并维持了伤残等级。她全面梳理了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最终为原告争取到商业险赔偿6万余元及肇事司机个人赔偿6.475元,加上已付交强险19.8万元,合计获赔约26.5万元,最大化维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裁判法院: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982.93元;

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非医保费用及鉴定费6.475.54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1.040元,原告负担176元,被告张X负担864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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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艳芬律师,浙江大学法学院毕业,执业十五年,现为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耕衢州地区法律实务,累计办理民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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