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建筑劳务公司与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签订《聚豪新村迎春花市现场布置项目合同书》,约定被告将迎春花市现场布置项目发包给原告,项目内容包括蓬房搭建、现场装饰、照明设施安装等,采用包工包料形式,承包费共计二十余万元。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并按约定施工完毕将工程项目交付被告投入使用。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涉案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被告当庭确认同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判决如下:
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二十余万元及利息(以工程款二十余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