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李XX与樊XX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与被告陈X某、樊XX、陈X某、陈X某、陈X某(一家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约定被告将其家庭按户分配的集体所有耕地(面积约数百平方米)转让给原告永久使用,用于建房,
转让款数十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转让款,但被告一直未交付土地。后原告因不具备该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五被告连带返还转让款及利息。
五被告中的四人上诉称其并非合同相对方、未收取款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土地为集体所有的耕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的原告用于建房,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五被告均作为转让方签署合同,均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告与被告对合同无效均存在同等过错,但被告占用原告资金造成损失,应返还剩余转让款并支付资金占
用期间利息。
判决如下:
确认合同无效;五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返还剩余转让款数十万元及利息
(以实际占用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