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梁XX与张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梁XX与被告张XX签订《建筑劳务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某建设工程劳务交由原告承包施工
,并约定原告向被告暂押工程保证金数十万元。合同签订当天,原告XX过XX向被告汇款三十万元。此后
,工程长时间未能进行施工,原告无法进场,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款项,但被告拒绝返还。
原告认为双方均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合同应属无效,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
三十万元及利息。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均是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且实际上并未履行,被告应返还所收取的工程保证金。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
但被告占用原告保证金造成损失,应返还保证金及法定孳息(按中国人民XX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判决如下:
确认双方签订的《建筑劳务施工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三十万元及利息(利息从付款次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之日止,
利率按中国人民XX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