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卢XX与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卢XX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某迎春花市项目以内部工程项目大承包方式发包给原告。原告按约定进场施工,完工后将工程交付。经双方确认,实际工程款为数十万元。双方先后签订三份《工程款付款协议书》,被告一再承诺付款却屡次逾期。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损失。被告辩称双方已重新签订协议并协商一致无须再支付违约金。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支付工程款。双方共签订三份付款协议,应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被告最迟应于指定日期前付清款项,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原告未明确放弃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免除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原告有权按第二份协议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律师费损失。约定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过高,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数十万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数十万元为本金,自指定日期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数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