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杨XX与杨XX、林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杨XX与两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两被告将其名下房产以一百五十万元出售给原告。此前两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共计数十万元,双方约定将上述借款转为定金及首期购房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两被告迟迟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后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及支付违约金。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两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现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及承担违约责任,合法有据。庭审中原告同意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系自行处分权利,予以准许。
判决如下: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款项共计数十万元及违约金(以一百五十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指定日期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