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富兵律师在本案中的律师价值
吴富兵律师作为原告林X的代理人,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成功运用“事实婚姻”的法律制度,通过提供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论证双方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从而为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奠定了法律基础。在财产分割环节,吴律师提供了购房出资人证言、拆迁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成功将涉案房屋及拆迁补偿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数十万元的财产分割款。该案充分体现了吴富兵律师在处理事实婚姻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界定及拆迁补偿款分割等复杂家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案情简介
原告林X与被告肖X于1991年经人介绍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于1998年购置了一处房产,后该房屋因拆迁获得补偿款若干元,由被告肖X领取。因双方矛盾导致关系紧张,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拆迁补偿款。吴富兵律师作为原告林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主张双方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并主张涉案房屋及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林X与被告肖X离婚;被告肖X支付原告林X财产分割款若干元(考虑到被告领取补偿款后期间的合理开支费用,酌情确定该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