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杨XX与黄XX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杨XX经被告邹XX介绍,与被告黄XX、陈XX、黄XX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约定三被告将其名下某村集体土地(面积数百平方米)永久转让给原告,转让款一百万元。
各方还同时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永久续租”形式规避法律)。原告支付了全部转让款,
后因该土地为集体土地、原告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就合同效力及款项返还产生纠纷。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三被告返还一百万元及利息、判令介绍人邹XX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告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
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原告与三被告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被告应返还所收转让款一百万元,但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介绍人邹XX并非合同相对方,
其与三被告之间的居间费用分配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原告要求邹XX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返还一百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