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叶XX等与郭XX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叶XX、郭XX、郭XX系被继承人郭XX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及子女)。郭XX名下登记有一处位于
某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证。郭XX去世后,其堂弟郭XX及配偶占有使用该房屋拒不腾退。
原告主张被告无合法依据占用其继承的房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腾退返还房屋及土地,并支付占用费。
被告辩称其与郭XX签订有《协议》、已支付转让费、系房屋实际出资建设人,涉案房屋并非郭XX的遗产。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土地。被告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无权享有该村土地使用权,其与郭XX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了农村集体土地仅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成员之间流转的规定,属无效合同。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郭XX名下,应属其遗产,原告作为法定继承
人有权继承。原告要求被告腾退返还房屋,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房屋占用费标准系自行估算,
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并将该房屋及土地交与原告;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