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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某人诉某经济联合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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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宙律师准确识别并主张涉案厂房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导致的合同无效问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原告方争取保证金全额返还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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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某公司、某人诉某经济联合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公司与某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被告某经济联合社,要求返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数字】元及利息,并赔偿投资损失。事实与理由为:原告某人曾与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承租被告位于某地址的厂房,并支付了保证金。后经协议,合同承租方变更为原告某公司。两原告事后得知,涉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租赁合同应属无效,故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在签约时已知晓厂房无证情况,且至开庭时仍欠付数月占用费,认为返还保证金需以缴清费用并交还厂房为前提,同时否认原告存在实际损失。
经审理查明,涉案厂房所在土地为集体所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某公司确认自某日起未支付占用费,并同意在判决生效后自行交还厂房。两原告明确保证金退回给原告某人。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因涉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依法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某人退还保证金人民币【数字】元。同时,鉴于被告已在合同中告知厂房无权属证,且原告实际使用了厂房,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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