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公司、某人诉某经济联合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公司与某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被告某经济联合社,要求返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数字】元及利息,并赔偿投资损失。事实与理由为:原告某人曾与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承租被告位于某地址的厂房,并支付了保证金。后经协议,合同承租方变更为原告某公司。两原告事后得知,涉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租赁合同应属无效,故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在签约时已知晓厂房无证情况,且至开庭时仍欠付数月占用费,认为返还保证金需以缴清费用并交还厂房为前提,同时否认原告存在实际损失。
经审理查明,涉案厂房所在土地为集体所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某公司确认自某日起未支付占用费,并同意在判决生效后自行交还厂房。两原告明确保证金退回给原告某人。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因涉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依法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某人退还保证金人民币【数字】元。同时,鉴于被告已在合同中告知厂房无权属证,且原告实际使用了厂房,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