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甲诉XX、某丙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某丙因工程款项分配问题产生争议。某甲主张,其系某路面改造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某乙、某丙与该工程无关,却以胁迫手段迫使其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其需按中标价的一定比例向某乙、某丙支付人民币【数字】元。某甲已累计支付人民币【数字】元,后认为该《协议书》无效,诉请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被告某乙、某丙则反诉称,双方实为合伙关系,该《协议书》系对合伙利益的分配约定,某甲尚欠剩余款项,要求其继续支付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系由某甲挂靠某建设公司承接,被告未能证明其与工程存在实际关联或对工程有投入,双方签订的多份协议内容与工程实际承包情况不符。
审判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协议书》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属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法院判决:一、确认涉案《协议书》无效;二、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人民币【数字】元;三、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