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甲诉某经济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甲与被告某经济联合社于某年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某甲承租位于某地址的厂房,
并支付保证金人民币【数字】元。合同签订后,某甲认为涉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合同应属无效,遂诉请被告返还保证金及利息。被告则提起反诉,主张X甲未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要求其支付欠付租金(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及重新招租损失。庭审中查明,涉案厂房系某甲早年建造
,双方曾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以按月分期方式向某甲支付厂房转让款,该款项从某甲应付租金中抵扣。
审判结果:
法院认定,涉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依法无效。
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保证金应予返还,但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反诉请求,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将应收转让款与应付占有使用费进行抵扣合法有据,其已按抵扣后标准支付费用至某年某月。
原告已于某年某月明确作出不再占用厂房的表示并实际撤离,被告应及时收回厂房以避免损失扩大,
故对被告主张的此后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等反诉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