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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诉某乙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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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梁广宙律师在诉讼请求中主张了本金及按月计算的利润。在法院认定该利润实为利息,且约定标准超出法定保护上限时,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律师的前瞻性主张(要求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为后续利息的连续计算提供了判决依据,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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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某甲诉某乙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向原告介绍其拟投资某医疗美容项目,邀请原告共同投资,
并承诺若原告投资人民币【数字】元,一年后除返还全部本金外,另支付同等金额作为利润。
原告于X年某月某日按约定将款项转账至被告指定账户。后被告表示无法按原承诺支付利润,

双方于X年某月某日签订《退合伙》协议,约定被告退回原告投资款,在未退还本金前,
每月向原告支付固定利润。此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月份的利润后停止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签订《退合伙》协议,但原告未参与合伙经营与管理,无论合伙盈亏,
被告均需支付固定利润,该情形不符合个人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
。双方之间名为合伙,实为借款合同关系,约定的“利润”实为利息。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人民币【数字】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法定标准调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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