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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诉某乙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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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宙律师在代理中不仅成功驳回了某甲的上诉请求,还清晰界定了某乙与某经济合作社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促使一审法院正确驳回某乙对合作社的诉请,避免了诉讼请求被不当扩大或转移,最终实现由违约方某甲独自承担返还责任,诉讼策略清晰、目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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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某甲诉某乙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

案情简介:
上诉人某甲(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某乙(原审原告)及原审被告某经济合作社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某乙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其向某甲承租涉案鱼塘(钓鱼场)经营,双方在《承租协议》中约定:“在承租期内,如遇政府征地,水面补偿属某乙所有。”在租赁期内,涉案鱼塘被政府征收,某甲与实际发放补偿款的某经济合作社按比例领取了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款。某乙认为其作为水面实际投入人,应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款,遂诉请某甲及某经济合作社支付补偿款。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向某乙返还征地拆迁补偿款。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某乙并非实际投入人、主体不适格、某乙存在转租违约行为、租期已届满无损失、补偿标准计算错误等。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承租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水面补偿归某乙所有,涉案征收及补偿协议签订均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应依约分配。某甲关于某乙非实际投入人、存在转租违约等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且与本案法律关系无关。关于补偿标准,一审认定按包干价每亩【数字】元计算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某甲应向某乙返还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数字】元。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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