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酒店公司诉某装饰公司、某甲等定作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酒店公司与被告一某装饰公司于某年签订《酒店家具定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定购家具,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数字】元,原告需支付合同总金额【数字】% 作为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数字】元。但被告一未按约定交付家具,且已停止经营、人去楼空。原告多次催告无果后,曾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获立案。被告二(被告一的实际经营者)于某年出具《承诺函》,承诺分期退款并支付利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利息,并要求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一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一未按约定交付家具,已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定金罚则,被告一应双倍返还定金(以合同总价【数字】% 为限)并退还超出部分,合计人民币【数字】元,同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二出具书面承诺,应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被告三、四、五的股东出资责任,法院认为与本案定作合同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一并处理。判决:一、解除双方签订的《酒店家具定购合同》;二、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定金共计人民币【数字】元;三、被告一支付相应利息;四、被告二对上述款项中的部分本金及全部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