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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诉某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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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宙律师在代理中准确把握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充分履行自身举证义务的同时,有效揭示了原告证据不足、指控无法成立的局面。法院最终以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为由,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取得了完全胜诉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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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某甲诉某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均为第三人某公司的股东。某甲主张,在某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财务负责人后,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账户款项转至其个人账户,挪用公司资金,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某甲在书面请求公司监事提起诉讼被拒后,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某乙向公司返还挪用的款项。某乙辩称,涉案以其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卡系经全体股东同意作为公司“私账”使用,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收支,银行卡实际由某甲的丈夫保管、密码由监事管理,某乙并未擅自挪用款项。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个人银行卡作为公司对外结算账户使用系三名股东集体合意,银行卡的保管及使用有明确的内部管理分工。根据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合同、送货单等证据及监事的证人证言,法院认定涉案期间该银行卡的收支均基于公司货款、工资、税费等经营需要,款项往来明确、具体,不存在被告擅自挪用的事实。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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