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甲诉某科技公司、某乙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甲(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于某年向被告一某科技公司出资购买该公司股票,被告一出具了收据及股票受让权利证书。后双方签订《回购股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以港币【数字】元的价格回购原告持有的股票,并约定逾期付款按年利率【数字】%支付利息。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担保人一栏签字承担担保责任。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未支付回购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回购款及利息。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收据、股票受让权利证书、《回购股份协议书》及与被告二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一以港币【数字】元回购股票及被告二提供担保的事实。《回购股份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二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类型,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判决:两被告应连带支付原告港币【数字】元及按年利率【数字】%计算的利息;被告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