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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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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宙律师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充分利用了仲裁一裁终局、程序灵活、周期较短的特点。在被申请人消极应诉的情况下,仍推动仲裁庭在法定延长期限内作出裁决,为当事人及时实现债权赢得了宝贵时间。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某甲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甲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租确认书》及《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甲租赁被申请人位于某地址的房屋,租赁期限为某年至某年,房款总额为人民币【数字】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定金、房款、维修备用金、水电保证金等合计人民币【数字】元。后某甲得知,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主张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被申请人经仲裁庭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审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因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法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被申请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仲裁庭裁决: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收取的款项人民币【数字】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相应标准分段计算);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维修备用金、水电保证金因非被申请人收取,不予支持);四、仲裁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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