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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李鹤律师无罪辩护,当事人自认诈骗仍成功撤案,证据存疑依法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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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长春...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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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典型的“当事人有罪供述、客观证据不足”的疑难刑案。在当事人本人口供自认存在诈骗行为的不利前提下,我坚持独立司法判断,摒弃口供至上思维,深度拆解全案证据,锁定证据矛盾、事实不清的核心问题,坚决做全程无罪辩护,最终推动案件退补后公安撤案,让被羁押八个多月的当事人重获自由。

案件详情

办案律师:李鹤
案由:涉嫌诈骗罪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当事人无罪释放
办案亮点:本案系典型的“当事人有罪供述、客观证据不足”的疑难刑案。在当事人本人口供自认存在诈骗行为的不利前提下,我坚持独立司法判断,摒弃口供至上思维,深度拆解全案证据,锁定证据矛盾、事实不清的核心问题,坚决做全程无罪辩护,最终推动案件退补后公安撤案,让被羁押八个多月的当事人重获自由。
一、案件基本背景
     本案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家属委托李鹤全程承办本案。接手案件时,当事人已被羁押长达数月,案件初步侦查材料显示,当事人在多次讯问笔录中,均主动承认自己存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供述内容看似完整、稳定,表面上看案件定罪证据确凿,无罪辩护难度极大。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自认有罪的案件,大概率会被依法定罪处罚,绝大多数辩护只能围绕量刑开展从轻辩护。但李鹤律师始终认为,刑事辩护的核心从来不是盲从当事人供述,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穷尽手段还原案件客观真相。秉持该办案原则,李鹤律师第一时间全面开展细致阅卷、多次会见核实、系统梳理证据等核心工作,并未因当事人的有罪供述,就轻易放弃无罪辩护的可能性。
二、核心辩护思路:穿透口供表象,深挖证据本质瑕疵
     接手案件后,李鹤律师通过逐字逐句细致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反复核实案件细节,精准发现本案存在“口供有罪、客观证据严重缺失、全案证据相互矛盾”的核心问题,而这也是本案突破定罪、实现无罪的关键核心突破口。
     当事人的有罪供述仅为单一言辞证据,且该供述无任何客观书证、物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与此同时,在案的被害人陈述、涉案资金流转材料、案件时间线证据之间存在多处无法合理解释的冲突,部分关键事实前后矛盾、逻辑断裂,无法形成完整、闭合的刑事定罪证据链。
     结合《刑事诉讼法》证据裁判规则,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据此,李鹤律师精准锁定本案核心辩护观点:即便当事人自认涉案,但全案客观证据无法印证诈骗事实真实存在,指控当事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并坚定确立全程无罪辩护的核心办案思路,绝不做罪轻妥协,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
三、阶段性辩护工作推进
(一)审查起诉初期:提交专业无罪辩护意见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李鹤律师第一时间穷尽全部卷宗材料,逐页核查、逐条梳理,汇总出数十处关键证据矛盾点、事实存疑点。随后,李鹤律师精心撰写专业《无罪辩护法律意见》,重点向承办检察官清晰阐述三大核心辩护观点:一是诈骗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本案无任何客观证据证实当事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二是当事人有罪供述系单一孤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远未达到刑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三是在案多组证据相互冲突、无法印证,不能完整还原指控的诈骗事实,依法不足以定罪。
     为夯实无罪辩护意见,李鹤律师多次主动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案情、逐项质证辨析,逐一拆解在案证据的重大瑕疵,全方位向检察机关论证本案无罪核心逻辑,全力争取检察机关采纳无罪辩护观点。
(二)精准应对退补,夯实无罪辩护基础
      检察机关充分审查案件后,认可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事实未能查清,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退补期间,李鹤律师拒绝被动等待侦查结果,持续高频跟进案件办理进度,针对案件现存的全部证据漏洞、事实疑点,进一步细化、补充专业辩护意见,明确列明公安机关需要补充的关键定罪证据,同时严谨论证:即便经过退补侦查,现有案件线索也无法补齐完整定罪证据链,无法排除案件合理怀疑。
      办案全程,李鹤律师始终坚守核心辩护立场:刑事定罪不能依赖当事人自认,必须依靠完整、合法、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体系,本案始终不满足诈骗罪定罪标准。
四、案件最终结果
      经过两轮退补侦查,加之李鹤律师全程专业、持续的辩护沟通与证据辨析,公安机关穷尽全部侦查手段后,依旧无法调取到有效定罪证据,无法消除全案证据矛盾、事实存疑的核心问题,最终认可本案不具备刑事追诉条件,依法作出撤回案件的决定。
      至此,被羁押八个多月、历经漫长煎熬的当事人,终于洗清嫌疑、重获自由,彻底摆脱刑事追责风险,案件取得圆满的无罪辩护成果。
五、办案总结与律师感悟
      本案是李鹤律师承办的极具代表性的刑事证据辩护成功案例,精准打破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认罪即有罪”的惯性思维。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因法律认知不足、审讯压力、心理恐慌等多种因素,会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有罪供述,但言辞供述具有极强的主观性、不稳定性,绝对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
      在李鹤律师看来,刑事律师的核心价值从不局限于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更在于坚守证据裁判原则,敢于质疑、精于甄别,不被表面案情、当事人自认的不利局面束缚。面对本案看似“铁板钉钉”的定罪局面,李鹤律师始终保持专业、冷静的司法判断力,深挖证据漏洞、还原案件客观真相,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守司法公平与正义底线。
      本案的成功撤案结果,也充分印证了李鹤律师一贯坚持的辩护理念: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无证据则无定罪,存疑即无罪,这是刑事辩护的底层逻辑,更是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

  • 1970-01-01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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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个人概览 李鹤律师,中共党员,现任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事业务骨干律师。他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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