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5年12月
代理律师:刘必成(湖北丰英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被告刘X(未成年人)、刘X某(刘X之父)、王X(刘X之母)
一、案件详情
本案为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被告之间系外祖母与外孙的亲属关系。原告潘X(女,1967年出生)系被告刘X(男,2014年出生)的外祖母。2025年6月1日凌晨,年仅10岁的刘X趁外祖母潘X熟睡之际,擅自使用其手机,将其银行卡内的43.813.47元转走用于购买游戏装备。
(一)事件经过
2025年6月1日凌晨,原告潘X在家中熟睡时,其外孙刘X擅自使用其手机,通过手机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方式,将原告银行卡内的43813.47元分多次转出,用于购买游戏装备。事件发生后,原告潘X发现资金异常,立即向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汀祖派出所报案。
(二)公安机关处理情况
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汀祖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出具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确认了上述基本事实。后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认为本案涉嫌网络诈骗犯罪,已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三)原告的民事诉讼
原告潘X认为,刘X的行为使其遭受直接财产损失43813.47元。因刘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未满11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刘X的父亲刘X某(1981年出生)、母亲王X(1989年出生)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年10月28日,原告潘X向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刘X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3813.47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判令被告刘X某、王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我方(被告)的应对
被告刘X、刘X某、王X委托刘必成律师、邓建南律师作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首先核实了案件事实,确认公安机关已就同一事实以涉嫌网络诈骗犯罪立案侦查。基于此,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答辩意见,认为原告的损失应通过刑事诉讼途径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在公安机关尚未作出最终结论前,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二、我方(被告)诉讼主张
被告方在诉讼中的核心主张为:
1. 本案涉嫌网络诈骗犯罪,公安机关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原告的损失可以依法通过刑事诉讼途径追缴或责令退赔;
2. 在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侦查结论(如是否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是谁、损失金额如何认定等)之前,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3.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行决定是否通过民事途径救济。
被告方未就案件实体问题(如是否构成侵权、侵权主体是谁、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等)进行答辩,而是从程序角度提出抗辩,认为本案应先刑后民,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三、案件结果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5年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潘X的起诉;
二、已收案件受理费447.50元,予以退还原告潘X;
三、财产保全费458元,由原告潘X负担。
法院核心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网络诈骗,公安机关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受害人潘X的损失可以依法通过刑事诉讼途径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现公安机关尚未作出结论,故本案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潘X提起民事诉讼,应予驳回起诉。
裁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驳回起诉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涉嫌刑事犯罪而导致民事诉讼被驳回的程序性胜诉案例。虽然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但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结果,对被告方而言具有重要的程序意义。
(一)本案胜诉的关键因素
1. 准确识别“先刑后民”的适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公安机关已就同一事实以涉嫌网络诈骗犯罪立案侦查,说明该事件存在刑事犯罪嫌疑,民事诉讼应予让位。
2. 及时向法院说明刑事案件进展情况: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核实了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并据此向法院提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答辩意见。法院经审查后采纳了这一意见,避免了被告方陷入不必要的实体审理。
3. 程序性抗辩的有效运用:在侵权事实基本清楚(刘X擅自使用手机转账)的情况下,如果进入实体审理,被告方将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确实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通过程序性抗辩,成功将案件挡在民事诉讼门外,为被告方争取了时间和程序上的主动。
(二)本案的法律意义
1. “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当同一事实同时涉及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嫌疑时,刑事诉讼具有优先性。受害人应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等途径挽回损失,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本案裁定明确了这一程序规则。
2. 刑事诉讼对受害人保护的优先性:在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侦查查明资金流向、追缴赃款、抓获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如网络诈骗的实施者)。如果直接进行民事诉讼,可能因被告(10岁未成年人)缺乏赔偿能力而使原告无法获得实际赔偿,反而不利于受害人权益保护。
3. 程序裁定的终局性:驳回起诉的裁定不同于驳回诉讼请求,前者意味着原告可以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在符合条件时重新起诉。本案裁定为后续可能的民事诉讼预留了空间。
(三)对类似案件的启示
1. 民事代理律师的“刑事思维”:在代理民事侵权案件时,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应首先核实公安机关是否已立案侦查。如果已经刑事立案,应及时向民事法庭提出程序抗辩,争取驳回起诉。
2. 受害人应优先选择刑事报案:对于资金被他人转走、可能涉及网络诈骗、盗窃等犯罪的案件,受害人应优先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追缴程序挽回损失,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 监护人的风险防范:本案也提醒广大家长,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信息,避免未成年人轻易获取并操作。同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行为的监管和教育。
五、律师价值
刘必成律师在本案中准确识别“先刑后民”原则,及时向法庭说明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民事诉讼。本案既避免了被告方陷入不必要的实体审理和可能的赔偿责任,也维护了刑事诉讼优先的程序正义,充分展现了代理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程序把控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