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诉拒赔工伤,阜阳潘凯华律师全力应诉,当事人成功获赔超18万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案件。上诉人XX泉某有限公司因不服安徽省XX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郭XX委托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潘凯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全案诉讼。
经查,郭XX系XX泉某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XX年X月X日,郭XX在车间调试模具时意外被冲压机致左手环指受伤,伤情诊断为左手环指肌腱、血管、神经损伤,共计住院7天。事故发生后,XX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阜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郭XX构成十级劳动功能障碍。随后郭XX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各项工伤赔偿待遇,仲裁机构支持了其大部分诉求。
XX泉某有限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满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令该公司向郭XX支付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该公司依旧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核心理由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审认定月工资10000元缺乏依据;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未有效接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文书,鉴定结论不应采纳,同时还主张抵扣垫付的医疗费,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
二、律师辩护经过
潘凯华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与法律关系。庭审中明确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郭XX受公司管理、服从工作安排,具备劳动关系核心特征;结合银行转账流水,证实公司分两笔向郭XX及其配偶发放工资,佐证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同时指出公司员工签收法律文书即构成有效送达,文书效力不受内部流转影响,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有效。针对停工留薪期工资争议,律师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阐明员工提前返岗不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法定义务,针对医疗费抵扣诉求,结合当事人主张及事实予以抗辩,完整回应对方全部上诉观点。
三、判决结果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成立,XX泉某有限公司未参保工伤保险,依法需全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郭XX提前复工不影响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发放,公司主张抵扣医疗费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泉某有限公司承担。
XX泉某有限公司需按照一审判决内容,向郭XX支付伙食补助费XX元、交通费X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元、停工留薪期工资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律师价值
潘凯华律师精准把握劳动工伤类案件裁判要点,依托完整证据链固定案件关键事实,熟练运用法律法规驳斥对方全部上诉理由,稳固一审胜诉成果,成功为当事人全额争取到十级工伤对应的各项赔偿款项,充分维护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