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拖欠多年拒不还,阜阳潘凯华律师缺席庭审胜诉,成功追回货款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原告李X委托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潘凯华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本次货款追讨诉讼。原告长期经营门业生意,20XX年起被告岳X多次向原告采购门类产品,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要求完成全部供货义务后,被告一直拖欠货款不予结算。
经双方对账核算,结合两张签字出货单及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XXX元。原告后续多次私下上门、电话催要拖欠货款,被告均无故推诿拒绝付款。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潘凯华律师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XX元,同时按LPR四倍标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XX元,合计诉求金额XX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岳X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与还款证据,全程放弃自身诉讼抗辩权利。
二、律师代理经过
潘凯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逐一核对欠条、两份签字出货单等原始交易凭证,完整梳理供货、对账、欠款全流程事实,固定完整交易证据链。庭审中针对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清晰陈述双方事实买卖关系、供货事实及欠款明细,依法主张货款本金以及法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完整列明全部证据,清晰阐述各项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规范完成全部庭审代理工作。
三、判决结果
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双方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足额履行供货义务,被告逾期拖欠货款构成违约。法院精准核对单据金额,最终认定实际拖欠货款金额为XXX元;因双方事前未书面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律师费承担条款,法院未支持原告四倍LPR利息主张与律师费诉求,但依法支持法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最终判决:
1、被告岳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货款XX元,并自20XX年X月X日起,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货款全部清偿完毕;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负担XX元,被告负担XX元。
四、律师价值
本案属于无书面合同、仅有欠条和出货单的民间货物买卖欠款纠纷,这类案件普遍存在交易凭证零散、无书面违约约定、利息主张难度大、买方缺席庭审取证难等痛点,当事人自身缺乏诉讼经验,自行起诉极易出现金额核算错误、诉求主张不当、证据无法被法院采信等问题。潘凯华律师深耕本地商事欠款纠纷,熟悉临泉XX法院同类案件裁判口径,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规整零散出货单据与欠条,精准核对每一笔欠款金额,修正诉求金额偏差,规避了证据杂乱导致的败诉风险。面对被告缺席庭审、零抗辩的庭审局面,律师完整闭环举证,成功让法院全额支持核心货款本金诉求,同时依法争取到法定逾期付款利息,弥补原告长期被拖欠货款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即便部分超额利息及律师费诉求因合同无书面约定未获支持,也完全符合司法裁判规则,律师提前向当事人做好风险释明,让当事人清晰知晓诉讼利弊。整体办案过程专业稳妥,最大限度守住当事人核心回款权益,帮助生意人顺利追回经营欠款,化解商事交易坏账风险,切实保障经营者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