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认定引争议,阜阳潘凯华律师据法辩驳,二审守住近16万元赔偿款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被上诉人屈X委托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潘凯华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一审、二审诉讼程序。20XX年X月X日,杨X驾驶小型客车与屈X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屈X受伤、车辆及手机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X与屈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案涉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阜阳XX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屈X入院治疗19天,产生医疗费XX元。经两次司法鉴定,屈X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X日、护理期X日、营养期X日。屈X据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X、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元。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核定屈X总合理损失为X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扣除已垫付的X元后,赔付屈XX元,同时对鉴定费分担作出处理。
中国某有限公司阜阳XX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核心诉求为撤销原判、不予支持屈XX元误工费。该公司主张屈X未能举证自身从业类型及收入减少情况,一审按照安徽省农林牧渔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缺乏依据,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二、律师辩护经过
潘凯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事故证据、诊疗材料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庭审中,结合屈X户籍信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庭审陈述,完整还原当事人从业现状,论证一审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合法有据。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举证异议,律师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无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的计算规则,同时指出对方虽申请调查社保记录却未提交相关结果,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有力驳斥了对方全部上诉观点。
三、判决结果
阜阳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公司调取社保记录后未向法院反馈结果,结合现有证据,认定一审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中国某有限公司阜阳XX分公司自行承担。
按照生效判决,中国某有限公司阜阳XX分公司需向屈X支付各项赔偿款X元;原审被告杨X需赔偿屈X鉴定费X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律师价值
潘凯华律师精准运用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充分依托现有证据夯实案件事实,有效对抗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成功驳回对方拒付误工费的诉求,完整保住一审胜诉成果,切实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合法经济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