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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纠纷“退一赔三”案,整形机构退赔3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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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庆奋医疗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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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地址坐标:中国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邓庆奋医疗律师亲办案例

基本案情

20203月,消费者冯XX(原告)前往江门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XX门诊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在随后的服务过程中,XX门诊部安排了多名人员为其独立实施了包括脸部线雕、眼综合、隆鼻、玻尿酸填充与注射在内的多项医疗美容项目,原告共计支付服务费88,600元。

然而,术后一年多,冯XX发现手术不仅未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出现诸多问题。为查明原因,她于20211025日要求XX门诊部提供并封存完整病历资料,但遭到对方无理拒绝。在向公安机关求助后,冯XX才艰难获取了部分病历复印件。查阅病历后,一个惊人的事实浮出水面:为她实施手术的张X某、杨某、王XX等人并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而实施注射操作的张X仅是一名护士,依法不得独立从事医疗美容诊疗项目;更甚者,病历中出现的李XX、陈XX二人,根本不具备任何医师资格。

冯XX随即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实名举报。经行政机关立案调查,于20211231日出具了《行政事项答复意见书》,确认了以下违法事实:

1、XX门诊部存在未按规定提供、封存病历资料,且病历资料不规范、不完整。

2、XX门诊部擅自使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张X某、杨某、王XX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3、护士张X独立从事医疗美容诊疗项目。

4、XX门诊部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李XX、陈XX)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

基于以上事实,冯XX认为XX门诊部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欺诈行为,严重违反医疗服务合同,遂委托邓XX律师团队,将XX门诊部及其总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88,600元,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即265,800元。

医疗过错(违法违规行为)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并非传统医疗损害中的技术过错,而是医疗服务提供方在主体资质与执业规范上的根本性违法违规。行政机关的调查结论已成为本案认定的关键证据:

1、主体资质不合法: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从事相关临床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定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本案中,独立为消费者实施手术的医师均无此资格,属于不符合法定资质的医务人员。

2、执业行为违法:护士的职责是辅助医师进行诊疗,法律明确禁止护士独立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涉事门诊部安排护士独立进行玻尿酸注射,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3、管理混乱,使用非卫技人员:调查中虽未在病历中直接发现无医师资格的李XX、陈XX的诊疗记录,但行政机关已认定门诊部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这暴露出该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人员任用极不规范。

4、病历管理违法违规:拒绝提供、封存病历,以及病历资料缺失、不规范,不仅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也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意图掩盖其诊疗过程中的问题。

上述系列行为,已非单纯的医疗服务瑕疵,而是构成了对消费者在服务内容、提供者资质等核心信息上的隐瞒与虚假陈述,符合法律上关于欺诈的认定要件。

法院判决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1、法律适用认定:法院明确,原告在营利性医疗美容机构接受服务,目的是为了美化外貌,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本案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欺诈行为认定:法院采纳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调查结论,认定被告XX门诊部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使用无相应资质人员实施手术、病历管理违法等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隐瞒和误导,属于欺诈行为。

3、责任承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法院判决被告XX门诊部向原告冯XX退一赔三

4、主体责任:由于该XX门诊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故法院判决被告XX门诊部及其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连带向原告退还医疗服务费 88,600。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三倍服务费 265,800。案件受理费亦由二被告连带承担。

律师解析

本案是医疗美容纠纷中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功获得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的典型胜诉案例。邓XX律师团队在代理此案时,制定了清晰有效的诉讼策略:

1、精准定性,适用《消法》:我们首先在诉讼中明确了案件性质。与传统疾病诊疗不同,消费者在营利性XX机构接受服务,核心目的是消费和美化,符合生活消费特征。这一主张被法院采纳,是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前提。

2、借力行政调查,固定关键证据:在诉讼前,我们指导当事人向卫健部门投诉举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为证明被告存在系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最有力、最权威的证据,直接坐实了其欺诈情节,免去了在民事诉讼中重新就专业资质问题进行复杂举证和鉴定的困难。

3、直击要害,聚焦欺诈核心: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证明欺诈。被告使用无资质人员、安排护士独立操作、病历造假等行为,并非技术水平问题,而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并接受服务,完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4、程序与实体并重,追究连带责任:我们将XX门诊部与其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依据公司法理,要求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判决生效后赔偿款项的可执行性,防止金蝉脱壳

律师提醒:本案对广大求美者与XX机构都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XX机构时,务必核实机构及主诊医师的资质(可通过卫健委官网查询),仔细阅读并保存好所有合同、病历、票据。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封存病历,并可向卫健部门投诉,行政查处结果将对后续维权起到决定性作用。对于XX机构而言,必须严守法律底线,规范执业,任何在人员资质、诊疗规范上的弄虚作假,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更可能在民事诉讼中承担退一赔三的严厉惩罚,最终得不偿失。

邓庆奋医疗律师,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广东医科大学(医学)及中山大学(法学)“医学法学”双背景。专注医疗纠纷11年,独创“医疗过错三维分析法”,擅长从病历环节突破,代理全国重大疑难案件。曾成功逆转“十年三审均败诉、鉴定零过错”的极端案件,终获赔偿130余万元;亦多次通过锁定病历瑕疵,在贵州、江西等各地推动法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决医院承担全责案件。其专业能力获行业认可,被聘为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医疗卫生与健康专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调解协会人民调解专家库成员、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委员会优秀委员。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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