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当地检察院,甲、乙二人为团伙组织者,纠集丙、丁等多名被告人分组协作,部分人员负责跨省市专车押运大额涉案资金,其余被告人明知钱款来源违法,仍通过私下兑付、分流转账等方式拆分转移资金。各被告人或委托社会律师、或由法律援助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多数被告人归案后坦白案情、认罪悔罪,部分主动退出违法收益。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当庭出示转账记录、行车轨迹、讯问笔录等证据指控犯罪,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到庭参与庭审。辩护人围绕主从犯划分、自首、坦白认罪、退赃等量刑情节举证质证,逐一发表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区分两档罪名裁判,组织者二人系主犯,构成利用邪教相关犯罪获重型刑罚;负责押运的其余人员认定为从犯,结合悔过退教、认罪认罚从轻量刑;下游分流钱款的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多为从犯,凭借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裁判依据刑法共同犯罪、自首认罪相关法条,结合涉案金额、地位作用、悔罪表现作出判处,涉案作案工具、赃款依法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