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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王正兵律师介入辩护,两名被告人获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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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工程对账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被害人与两名被告人因工程量核算产生口角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害人受伤,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二被告人起诉至人民法院,建议对两名被告人处以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被先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被告人委托王正兵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王正兵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全案卷宗,梳理证人证言、伤情鉴定、被告人供述等全部证据材料。办案中发现:案件起因系被害人率先出言辱骂、持物殴打被告人,被害人对冲突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损伤成因存疑,伤情存在意外磕碰的可能性。 王正兵律师一方面庭审围绕案件起因、受伤因果关系、被害人过错展开质证辩护;另一方面积极协调被告方与被害方磋商民事赔偿,反复沟通赔付金额,促成双方达成附带民事调解,二被告人共同足额赔付赔偿款,顺利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同时结合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情节,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主张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法定条件。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王正兵律师主要辩护意见,认定两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综合被害人过错、全额赔偿获谅解、认罪认罚等全案从轻情节,最终判决二被告人均免予刑事处罚

四、办案心得

民间琐事引发的轻伤类故意伤害案件,罪与非罪、量刑空间浮动较大。辩护不能仅局限于庭审抗辩,民事和解是此类案件关键突破口,优先促成赔偿谅解、深挖被害人过错、厘清受伤诱因,是争取免罚、缓刑的核心路径。即便伤情达到轻伤二级,存在前述从轻情节时仍有极大空间实现免除刑罚。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1. 适用:邻里、劳务、工程对账、口角斗殴引发的轻伤一级 / 二级故意伤害刑案;

2. 指引:案发后尽早委托律师介入,黄金阶段协商赔偿谅解,固定被害人过错相关证据,最大化争取从轻、免罚处理。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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