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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位母亲能否守住属于自己的那份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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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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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位母亲能否守住属于自己的那份权益?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张龙律师办案手记

在婚姻走到尽头后,财产的分割往往比感情的决裂更加残酷。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让我再次深刻体会到:法律不仅保护权利,更保护诚信。

一、案件缘起:离婚时说"没共同财产",离婚后却要分一半

当事人是一位中年女性,她与前夫于201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她用自己的拆迁款出借了24万元给前夫的妹妹和妹夫。离婚时,双方在法官询问"有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时,一致回答"没有"

然而,当她历尽艰辛通过诉讼和强制执行即将拿回这24万元时,前夫却突然起诉,要求分割这笔执行款的50%份额。

离婚时亲手放弃的权利,离婚后还能要回来吗?

二、被告的诉求:24万是夫妻共同债权

原告(前夫)主张:这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他应享有50%的份额,即约26万元。

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事实远非如此简单。

三、我的代理:诚信是最好的辩护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我在庭审中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了有力抗辩:

第一,这笔钱是被告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24万元来源于被告个人的拆迁补偿款。被拆迁的房子是被告四处借钱搭建起来的,前夫本人早在2006年就亲笔书写了申请书,确认房子是被告兴建,同意将补偿用地使用权人变更为被告。

第二,离婚时双方已明确"各收各的"

我在庭上指出: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明确表示没有夫妻共同债权,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事实上,双方当时就已约定——被告追24万,原告追12.2万,各追各的。

原告在庭审中也亲口承认:"离婚时双方约定各收各的钱,所以才说没有共同债权。"

第三,原告存在严重过错,即便认定共同财产也应少分或不分。

我向法庭详细陈述了原告的种种劣行:婚内出轨、家暴被告致双耳耳膜穿孔、脑神经受损,用刀将母女二人在大雨中赶出家门,离婚后长期拖欠女儿抚养费。

被告如今从事保洁工作,月收入仅2000多元,母女二人租房度日,这24万元是她们下半辈子的依靠。

四、法院判决:诚信原则不可违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不仅在债权产生之初就知晓该事宜,也清楚被告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的情况,结合原告陈述'与被告感情破裂时就约定好各收各的钱',可以认定双方在离婚诉讼中陈述没有夫妻共同债权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现又提出确认夫妻共同债权的诉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办案感悟

这个案子让我感触最深的一句话,是判决书里那句——"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作为律师,我们常说法律保护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以诚信为底线。一个人在离婚时亲口说"没有共同财产",离婚后看到钱要到手了,又反悔说"那是我的一半"——法律不会为这种出尔反尔买单。

这位母亲,被家暴、被赶出家门、被拖欠抚养费,却依然靠自己的双手一点点追回了属于自己的钱。而法律,最终站在了诚信这一边。

法律保护的,从来不只是白纸黑字的条文,更是每一个普通人对诚信的坚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张龙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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