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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强奸罪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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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属于犯罪中止、已赔偿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案件详情

张X强奸罪判缓刑

  被告人张X,在酒后与女性朋友在酒店中

  辩护人张龙,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张X强奸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张X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张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X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属于犯罪中止、已赔偿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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