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刑事案:出借银行卡涉案后的缓刑适用认定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 XX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事人为办理贷款,先后将两张本人银行卡、手机交由他人用于资金走账,从中收取 500 元交通补助,涉案银行卡流水超 113 万元,关联六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被骗资金 18 万余元。被告人经公安规劝主动投案,委托代品想与程理想共同担任辩护人,庭审中自愿认罪。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开庭审理,公诉人、被告人及两名辩护人均到庭参与庭审。庭审中,程理想结合卷宗材料,围绕当事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涉案获利金额较低、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展开辩护,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庭结合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到案说明等证据核查全案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涉案两张银行卡依法没收。裁判理由:行为人明知银行卡不能转借,仍交付他人用于涉案资金结算,构成本罪;被告人主动归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获利数额少,综合案情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从轻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