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案:合伙人资格与合伙财产分配认定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 XX 承接废旧设备拆除项目后,与被上诉人 XX、另两名自然人达成口头合伙,各方陆续出资,XX 系合伙事务执行人,全权管控合伙资金。项目完工清算后,各方就合伙人身份、出资比例、合伙开支、可分配利润产生重大分歧。被上诉人诉请判令上诉人返还对应合伙分配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原审第三人也主张分配合伙收益;一审法院按实际出资比例核算利润,判令上诉人返还对应款项。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存在分层合伙、部分出资系个人借款、原审漏列当事人、分配基数计算错误;被上诉人委托程理想等律师参与一、二审应诉答辩。
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部分原审主体经传唤未到庭。上诉人提交多份录音、过往庭审笔录、转账凭证等新证据,用以佐证持股约定与分级合伙规则;程理想围绕合伙人实际出资流水、群聊记录、项目收支凭证逐一质证,驳斥分层合伙观点,举证原审第三人实际出资、全程参与项目经营,具备合伙人身份,同时说明个人借条对应的债务不能归入合伙共同开支。法庭结合全案书证、视听资料综合核查各项上诉理由。
案件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需依照一审核算金额向两名被上诉人支付合伙分配款,并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按 LPR 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裁判理由:无书面合伙协议且各方对持股约定无法达成统一,依法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合伙盈余;原审第三人实际出资且参与合伙管理,属于合法合伙人;案涉借条系单个合伙人个人借贷,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能算作合伙共同债务;合伙项目已于 2023 年 4 月底结束,执行人长期占用合伙资金,一审判付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案外人明确放弃合伙相关权利,原审不存在遗漏必要诉讼主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