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对账金额与代付款项认定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经中间人介绍承接被告铁艺围挡、护栏制作安装工程,完工后双方通过微信对账确认总承揽价款 184650.5 元。原告自认被告直接付款 97000 元,主张中间人转账 5 万元系个人借款、不算被告工程款,起诉索要剩余 87650.5 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第三人作为项目介绍人到庭说明 5 万元为临时借款。原告委托程理想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被告缺席未答辩。庭审中程理想提交微信对账记录、各类收款凭证、转账流水,举证区分被告付款与中间人借款;法院核对全量聊天记录,查实对账时原告曾将中间人 5 万元计入被告已付款项,后续原告才转回该笔钱款给中间人。
案件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剩余承揽款 37650.5 元,并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按 LPR 计息,驳回原告超额诉求,诉讼费按比例分担。裁判理由:双方微信对账时已把中间人 5 万元算作被告工程款,无充分证据证明该笔资金属于民间借贷,该 5 万元计入被告已付工程款,核算后剩余欠款为 37650.5 元;工程完工后被告逾期付款,依法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