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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非法狩猎罪存疑不起诉案例|鉴定价值存疑、猎获物灭失、无法锁定捕猎主体,专业的非法狩猎罪辩护实现无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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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团队深耕专业的非法狩猎罪辩护证据类案件多年,熟练掌握野生动物司法鉴定规范与刑诉证据采信规则,精准抓住猎物灭失、鉴定无效、孤证定罪三大致命漏洞,通过不在场证人补强证据,彻底推翻侦查机关定罪逻辑

案件详情

案号:(2026)某郊县检刑不诉第zxx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陈X,53周岁,城郊失地务农人员,日常在城郊村集体闲置土地上种植瓜果蔬菜维持生计,空闲时就近在村内公益性环卫岗位务工,个人档案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记录,为人老实本分,日常活动轨迹基本固定在自家菜园与村庄范围内。当事人居住的城郊片区早在三年前被划入全域禁猎区,地方林业部门每年春季开展非法狩猎专项整治工作。20253月当地启动春季野生动物保护专项巡查行动,辖区森林公安联合林业站工作人员在城郊林地边缘一处杂草丛内,发现被遗弃的6只野生死鸟尸体以及一张破损简易粘网,现场勘查过程中,工作人员没有对猎物尸体进行封存取样、现场拍照固定细节,也没有在粘网表面提取指纹、DNA等生物痕迹,后续工作人员因保管疏忽,6只鸟类尸体全部腐烂灭失,没有留存任何可供二次复检的检材。

案件发生一周之后,办案民警走访周边村落摸排线索,有村民随口提及近期看到陈X曾经路过案发林地附近,侦查机关仅凭该份孤立证言,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前提下,直接锁定陈X为本案实际捕猎行为人。后续侦查机关委托本地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在没有原始鸟类标本、无法实地辨认物种的前提下,仅凭办案民警口头描述出具回溯性价值鉴定意见,载明6只鸟类全部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涉案总经济价值合计10800元,刚好达到地方非法狩猎罪涉案价值一万元的刑事立案入罪标准。森林公安据此认定陈X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粘网狩猎,涉案金额达标、情节严重,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对陈X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侦查完毕后全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拟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陈X自被讯问之日起,全程稳定否认实施过捕猎鸟类的行为,多次向办案机关说明案发当日全天在自家菜园整地播种,同村三名邻居可以全程佐证其不在场事实。按照当地司法量刑标准,非法狩猎罪涉案价值过万,无减轻从宽情节情况下,基准量刑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区间。倘若本案最终被法院定罪,陈X不仅要面临实刑羁押,还会被直接解聘村内公益性岗位,本就拮据的家庭失去唯一稳定收入来源,子女升学政审也会受到负面影响。陈X家属意识到案件证据存在明显漏洞,第一时间联系主打专业的非法狩猎罪辩护的赵飞全律师团队介入审查起诉阶段,主攻证据链断裂、司法鉴定程序违法两大辩护方向,全力争取存疑不起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完整阅卷梳理全案证据目录,逐一核对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文书、证人证言、当事人讯问笔录,同时前往涉案村庄走访三名目击证人,固定陈X案发时段在菜园劳作的不在场证言,实地前往案发现场复勘林地环境,确认案发区域为开放式公共林地,日常路人、周边村民、放牧人员均可自由出入,无法排他性锁定仅有陈X一人能够进入现场布设粘网。结合2025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野生动物司法鉴定相关管理规范,律师团队锁定三大核心辩点:第一,全案关键物证即涉案鸟类尸体全部灭失,司法鉴定缺少原始检材支撑,鉴定意见来源不合法、结论存疑,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第二,仅有村民孤立传闻证言,没有监控、痕迹、赃物、作案工具留存等客观证据佐证陈X作案,属于典型孤证;第三,案发区域开放性极强,无法排除其他无关人员布设粘网捕猎、遗弃猎物的合理怀疑,全案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

律师落地系列取证工作:一是申请检察机关通知本案鉴定人到庭说明鉴定依据,指出无实物标本情况下回溯鉴定违反司法鉴定规范,申请该份价值鉴定意见依法予以排除;二是提交三名村民签字捺印的不在场证明、菜园劳作现场照片,佐证陈X案发时间段无作案条件;三是检索全国多起因物证灭失、鉴定无效最终存疑不起诉的非法狩猎罪同类判例,整理成册提交承办检察官参考;四是书面提交法律意见书,多次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全案证据瑕疵,阐述本案符合刑诉法存疑不起诉法定条件。

《陈X涉嫌非法狩猎罪存疑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辩护人通过查阅全案卷宗、走访证人、实地复勘案发现场、研读刑事证据规则及野生动物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关键证据灭失、司法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X实施非法狩猎行为,恳请贵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对陈X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核心物证全部灭失,涉案价值司法鉴定缺乏客观实物支撑,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非法狩猎罪成立的定案依据。根据司法鉴定相关管理规定,针对野生动物物种、价值鉴定必须依托原始动物标本、尸体等实物检材开展。本案6只涉案鸟类尸体因侦查机关保管不当全部灭失,鉴定机构仅依靠办案人员口头描述就出具物种认定与价值核算意见,没有任何实物对照、没有野外影像佐证,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客观性、真实性无法保障,该份鉴定文书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在失去涉案价值核心证据之后,全案无法达到非法狩猎罪价值入罪标准。

第二,全案仅有单一传闻证言,无任何客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佐证陈X实施捕猎行为,现有证据属于孤证,依法不能单独定罪。纵观全案卷宗,能够指向陈X作案的证据只有一名村民随口表述的看到陈X路过林地,该证言仅能证明陈X曾经途经案发周边,无法直接证实陈X布设粘网、捕杀鸟类。现场粘网没有提取到陈X指纹、DNA等生物痕迹,陈X家中没有查获任何捕猎工具、鸟类肉制品、售卖回款等关联物证,没有任何监控视频拍到陈X进入林地布网狩猎,在客观证据全面缺失的前提下,单一言词证据达不到刑事案件定罪标准。

第三,案发林地属于开放式公共通行区域,人员往来繁杂,无法排除第三方人员作案后遗弃猎物、丢弃粘网的合理怀疑,案件疑点无法全部排除。案发现场城郊林地毗邻村庄田间小路,附近村民日常放牧、下地务农、散步游玩均可自由出入,不排除其他外来人员或者本村村民私下布设粘网捕猎,捕猎结束之后丢弃剩余死鸟与破损粘网的可能性。现有证据无法排他性锁定作案主体为陈X,按照《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疑点利益应当归于被告人。

第四,当事人陈X有完整不在场证据,案发时段一直在自家菜园劳作,客观上不具备前往林地布设粘网作案的时间条件。辩护人已经调取三名同村村民书面证言,三位证人互不关联,均稳定证实案发当日陈X全天在菜园打理瓜果,全程没有长时间外出,客观上没有前往野外林地布设捕猎工具的时间与空间条件,进一步削弱了侦查机关的定罪逻辑。

第五,陈X系初犯、偶犯,常年依靠务农和公益性岗位谋生,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上没有狩猎牟利的现实需求,从日常行为表现来看,不存在突发捕猎鸟类出售获利的动机。如若在证据残缺、疑点重重的情况下强行起诉定罪,极易酿成冤错案件,违背司法公正底线。

综上,本案指控陈X构成非法狩猎罪的证据严重不足、关键物证灭失、鉴定意见无效、合理怀疑无法排除,完全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适用情形。恳请贵院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司法原则,依法对陈X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三、处理结果

承办检察官结合辩护人提交的全案证据材料、判例参考,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始终无法补充鸟类标本、新的目击证言、痕迹物证等关键定罪证据。检察院经过部门研讨之后,全盘采纳专业的非法狩猎罪辩护赵飞全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本案物证灭失、鉴定无效、孤证无法定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X实施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最终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陈X存疑不起诉,同步通知森林公安撤销针对陈X的刑事立案,陈X刑事拘留记录清零,无任何刑事案底留存,顺利保住村内公益性工作。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5年城郊非法狩猎罪证据瑕疵存疑不起诉代表性判例,充分体现专业的非法狩猎罪辩护律师依托刑事证据规则、击破侦查机关孤证定罪逻辑的关键价值。

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侦查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存在重口供、轻物证的办案误区,经常仅凭零散证人陈述就锁定嫌疑人,忽略物证固定、痕迹提取、司法鉴定规范性等法定办案流程,一旦关键物证遗失,全案证据链直接断裂。而非法狩猎罪案件中,猎物尸体、捕猎工具是锁定物种、核算涉案价值的核心物证,物证灭失直接导致入罪基础不复存在。普通当事人不熟悉证据法律规范,被刑事拘留后往往不清楚从证据漏洞切入辩护,极易被动认罪留下案底。

本案胜诉核心在于赵飞全律师团队深耕专业的非法狩猎罪辩护证据类案件多年,熟练掌握野生动物司法鉴定规范与刑诉证据采信规则,精准抓住猎物灭失、鉴定无效、孤证定罪三大致命漏洞,通过不在场证人补强证据,彻底推翻侦查机关定罪逻辑。本案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狩猎罪传唤立案后,第一时间留存自身不在场相关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核查全案证据完整性,证据不足是实现不起诉最关键突破口。


  • 1970-01-01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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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主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刑民/刑商交叉案件、经济犯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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