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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筑公司上诉被驳回,当事人成功追回工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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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多维证据,夯实事实基础 律师系统梳理施工协议、欠款欠条、通话录音、案外生效判决书、第三方证明等各类证据,将不同证据相互印证,完整还原施工、供货、欠款全过程,同时借助在先生效判决确认工作人员身份,从根源上证实履职行为的有效性,构建牢不可破的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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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筑公司上诉被驳回,当事人成功追回工程欠款

裁判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张影律师接受原告 XX委托,联合其他律师共同代理本案,全程参与一审、二审诉讼工作。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住宅小区项目,某建筑公司承接了该小区多栋楼宇的整体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原告 XX与项目现场负责人签订施工协议,承接项目外墙保温、外墙涂料等相关工程作业,同时为项目供应建筑涂料。工程完工后,相关工作人员向原告 XX出具欠款凭证,确认尚欠涂料款数万元。因款项迟迟未能结清,原告 XX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要求某建筑公司及项目相关人员支付劳务费、材料款等合计数十万元,并由对方承担案件保全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一审庭审中,某建筑公司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主张项目现场负责人、对账人员并非本公司正式员工,也未取得公司授权,其行为后果不应由公司承担;质疑涉案施工协议、欠款单据、沟通录音等多份证据存在伪造嫌疑,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提出相关人员属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且已与建设方完成结算,案涉欠款应当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原告无权向公司主张款项。此外,本案原审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全程未到庭参与诉讼。

针对对方的抗辩观点,代理律师结合生效在先的裁判文书、书面协议、欠款凭证、项目证明等全套证据逐一进行答辩,明确项目负责人、对账人员的履职身份,论证其签约、对账、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某建筑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判令某建筑公司原告 XX支付拖欠的材料款以及案件保全费用。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建筑公司不服裁判结果,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原有抗辩意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 XX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由原告 XX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二审阶段,张影律师继续应诉,巩固一审诉讼观点,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1. 二审法院查明,涉案住宅小区项目由某建筑公司整体承包,已有生效法律文书明确项目现场负责人、对账人员的岗位身份,二人在项目范围内开展的签约、对账、出具欠款凭证等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范畴,行为后果依法由某建筑公司承担。

2. 某建筑公司提出的人员无授权、证据虚假、应当适用合同相对性规则等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3. 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审理程序合法。

4.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某建筑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建筑公司自行承担。原告 XX成功追回拖欠的工程材料款,为维权支出的保全费用也一并得到支持,合法权益全面得到保障。

律师价值

本案由张影律师全程参与一、二审代理工作,凭借建设工程领域专业办案经验,层层突破争议难点,核心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整合多维证据,夯实事实基础 律师系统梳理施工协议、欠款欠条、通话录音、案外生效判决书、第三方证明等各类证据,将不同证据相互印证,完整还原施工、供货、欠款全过程,同时借助在先生效判决确认工作人员身份,从根源上证实履职行为的有效性,构建牢不可破的证据体系。

2. 厘清法律关系,界定职务行为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工作人员行为责任归属问题。律师精准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结合建设工程行业惯例、生效裁判观点进行论证,明确项目负责人、对账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民事行为,法律责任由承包企业承担,有力反驳对方规避付款义务的主张。

3. 逐条驳斥抗辩,否定对方证据异议 针对上诉人恶意质疑证据真实性、声称文件伪造等观点,律师从证据形式、形成过程、内容关联性等角度逐一质证,指出对方仅为口头怀疑,并未提交有效相反证据,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成功维护全部证据的证明效力。

4. 熟练运用裁判规则,应对复杂诉讼情形 面对原审被告缺席、案件历经重审、对方援引多项法律观点试图突破裁判规则等复杂情况,律师精准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尺度,区分资质借用、工程结算、债务承担等不同法律情形,明确原告合法的维权路径,拒绝不合理的责任划分逻辑。

5. 一二审连贯应诉,稳固胜诉成果 从一审立案举证、庭审辩论,到二审应对上诉、强化法律论述,律师始终保持诉讼思路统一,持续强化核心观点,成功抵御对方上诉攻势,确保一审胜诉结果得以维持,帮助当事人顺利收回拖欠已久的工程款项。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本案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建材供货纠纷,尤其涵盖: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承包方拖欠工程款、劳务费、材料款;项目负责人、现场工作人员签约、出具欠款凭证后,企业以人员无授权、非本单位员工为由拒付;借用资质施工、多层分包引发的债务承担争议;对方质疑证据真实性、利用合同相对性逃避付款义务等情形。

如果您参与建筑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建材供应后遭遇欠款拖欠,企业推诿责任、否认工作人员履职效力,或是面临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等问题,均可咨询张影律师。我们深耕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擅长证据梳理、法律关系界定、庭审抗辩,助力施工方、供货方、劳务方依法追讨欠款,全方位保障您的工程类债权。


  • 1970-01-01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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