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止纷定家事,盐城沈玉玮律师专业助力当事人妥善离婚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离婚纠纷案件,案号(20XX)苏XXX民初XX号。原告AX因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委托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沈玉玮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本案争议内容涵盖婚姻关系解除、婚生子抚养及费用承担、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车贷偿还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划分等多项家事问题。被告BX也委托相关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事项上存在分歧,若通过开庭判决的方式处理,不仅容易加剧双方矛盾,也会耗费更多时间与精力,如何在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一次性妥善解决全部纠纷,成为本案处理的核心目标。
二、律师辩护经过
接受AX委托后,沈玉玮律师第一时间深入了解案件细节,梳理当事人的核心诉求,逐一梳理子女抚养、车辆、车贷、债权债务等争议焦点,厘清相关法律依据。结合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律师秉持化解矛盾、高效解决纠纷的思路,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沟通过程中,律师客观陈述事实,清晰表达委托人的合法主张,针对子女抚养费、车辆所有权、剩余车贷偿还、个人及共同债权债务等关键问题,与对方代理人及当事人多次协商沟通。同时充分考量未成年人成长、双方实际生活状况,在法律框架内协调各方意见,推动双方求同存异,逐步达成共识,促成整体调解方案落地。
三、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协议,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效力:
第一,原告AX与被告B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婚生子C某跟随被告BX生活,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无需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同时原告依法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第三,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苏XXX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归原告所有,车辆剩余车贷由原告独自偿还,被告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各自存款、个人物品归本人所有,个人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
第五,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AX自行承担;
第六,双方就本次离婚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纠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四、律师价值
沈玉玮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既全面落实了委托人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的诉求,又避免双方矛盾激化。一次性厘清全部家事争议,大幅缩短办案周期,以高效、专业的服务圆满解决纠纷,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