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赠与合同纠纷(恋爱期间财物返还)
案件结果:原告诉请28.8万余元,法院仅判令返还6万元及利息,驳回其余诉请
判决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4月
代理方:被告李X(受赠方)
一、案件详情
原告杨X与被告李X于2023年经婚恋网站相识,同年6、7月份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多次谈及结婚,并于2025年春节组织双方父母见面,但并未就缔结婚姻的具体事宜(如彩礼数额、婚房购买等)达成一致。见面后,双方因彩礼、原告父母能否带孩子等问题产生分歧。2025年2月,原告母亲要求核实被告“既往是否有同居史”,被告否认后表示疲惫,双方沟通陷入僵局。2025年5月28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分手信息,称“我们这段关系到此为止,一切也就到此为止了”,并要求被告返还一起购买的金条。此后,原告向被告发送《交易记录》统计表,提出“所有涉及包包黄金的部分,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行为,我的诉求这部分退还”。被告于2025年8月19日回复同意返还金条本金,并向原告转账34055元,原告收取后确认收到金条本金,但仍要求返还金条增值部分、黄金首饰及名牌包等,遭被告拒绝。
原告遂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在恋爱期间为被告支出的各项费用合计288660.35元,包括:微信转账及亲属卡消费96823.71元、淘宝代付12213.5元、线下购物176783.14元(主要为黄金饰品、名牌包、女装、化妆品等)。原告认为,上述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恋爱关系终止、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予返还。
被告李X的主要答辩意见(代理律师蒲开恩):
1. 案由定性错误:本案并非婚约财产纠纷,双方从未就彩礼、婚约达成一致,不存在依照传统风俗支付贵重财产的行为。原告主张的款项系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而非彩礼。
2. 赠与已完成,无法定撤销事由:微信亲属卡支出、转账、代付及线下购物,均为原告自愿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作出的无偿赠与。赠与财产交付后,赠与合同即生效,原告不享有法定撤销权。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亦曾表示“感谢曾经那段时间我们之间的陪伴”“一切也就到此为止”,未附条件。
3. 原告主动分手,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因被告“既往是否有同居史”等无端质疑引发矛盾,主动提出分手后,还到被告所在公司领导处闹事,导致被告被公司劝退、失业并罹患抑郁症。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全额返还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违背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
4. 部分款项与被告无关:原告主张的线下购物176783.14元,被告不予认可,认为无证据证明系为被告购买。
原告的举证: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亲属卡消费记录、淘宝代付记录、武商会员消费记录等,用以证明其为被告线下购买大量黄金首饰、名牌包、女装、化妆品等,且双方在微信中讨论商品、发送佩戴照片、反馈家人评价等内容相互印证。
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经比对微信聊天记录和消费记录,认定原告主张的线下购物中,有19笔交易(涉及六福珠宝、周大福、DIOR、老铺黄金、鄂尔多斯女装、LULULEMON、TOMFORD唇膏等)均发生于双方见面当天,且有微信讨论、试戴照片、家人评价等内容对应,对原告为被告线下购物的事实予以采信。但法院同时查明:原告月收入3万余元,被告离职前月收入2万元左右;双方恋爱期间未同居;原告曾到被告公司找其领导,被告因此被劝退并于2025年12月31日离职;被告已向原告返还金条本金34055元。
二、我方诉讼请求(被告代理律师蒲开恩)
作为被告李X的代理律师,蒲开恩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核心答辩意见,实质上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认定本案不构成婚约财产纠纷,原告的给付行为不属于彩礼,而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2. 请求法院认定赠与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原告无法定撤销事由,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已交付的赠与财产。
3.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返还288660.35元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4. 请求法院认定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主动分手、恶意骚扰导致被告失业),其诉请违背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
5. 请求判令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结果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被告代理律师关于“案涉给付不属于彩礼”“大部分为一般赠与”的核心观点,但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返还部分款项。具体如下:
法院认定:
1. 关于给付性质:原被告及双方家庭并未就缔结婚姻的具体事宜协商一致,原告也不存在依照传统风俗或特定形式向被告支付贵重财产的行为,其给付不属于彩礼。原告在与被告恋爱期间通过购买礼物、转账、开通亲密付等方式多次、不固定给付,除少数礼物金额较大外,大部分给付金额按照双方收入水平基本属于正常生活消费程度,应当认定为原告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原告未在赠与时备注或说明条件,也无证据表明被告接受附条件的赠与,对原告关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主张不予采信。
2. 关于是否返还:在赠与财产交付后赠与合同即生效,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原告在完成赠与后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3. 酌定返还:考虑到双方曾组织父母见面,均具有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意愿,原告在此背景下所进行的大额赠与带有较高心理预期,基于公平原则及正确恋爱观的引导,结合双方经济能力、赠与财产金额、恋爱时间、交往程度、导致恋爱关系终止的原因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60000元,并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主文:
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X60000元;
二、被告李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X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负担2133元,被告负担682元。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恋爱期间大额财物往来引发的纠纷,核心争议在于:一方主张“附条件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另一方主张“一般赠与”。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我们成功地将案件焦点从“婚约财产纠纷”拉回到“赠与合同纠纷”的法律框架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有效抗辩:
第一,精准界定“彩礼”与“一般赠与”的法律界限。我们指出,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的贵重财物。本案中,双方从未就彩礼数额、给付方式等达成合意,原告的转账、代付、购物行为发生在长达两年的恋爱期间,具有频次高、金额分散、多数为生活消费品的特征,与典型的一次性或少量多次的彩礼给付明显不同。法院完全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不属于彩礼”。
第二,成功阻断原告“附条件赠与”的主张。原告主张其赠与以结婚为目的,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约定或聊天记录中明确“若分手需返还”的表述。相反,原告自己在分手微信中写道“感谢曾经那段时间我们之间的陪伴”“一切也就到此为止”,反而佐证了其当时认可赠与完成、不再追索的意思。法院据此认定无证据证明附条件。
第三,强调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的法律原则。《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所有财物均已交付,原告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如严重侵害赠与人)亦不成立。这一原则性抗辩为法院驳回原告大部分诉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四,揭示原告自身过错,争取公平裁量。原告在分手后到被告公司领导处闹事,直接导致被告被劝退失业,并造成被告抑郁。我们在庭审中充分陈述了这一情节,虽然法院未将此作为免责事由,但在酌定返还金额时明显考虑了公平因素——若完全驳回原告诉请,可能对原告不公;若支持28万余元全额返还,则对被告明显不公。最终6万元的返还金额,远低于原告主张的28.8万元,实质上是我方抗辩的重大成功。
第五,有效质证线下购物款项。虽然法院最终采信了原告关于线下购物的部分证据,但我们坚持否认其中大量款项与被告的关联性,并在庭审中质疑了原告单方制作的统计表的证明力。这为法院在酌定金额时采取保守态度提供了空间。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院在恋爱期间财物返还纠纷中的司法平衡:既不支持一方以“附条件赠与”为名全盘追索,也不完全否定大额赠与下的公平考量。对于被告而言,28.8万元的诉请被压缩至6万元,且利息起算点为判决生效之日而非起诉之日,我方取得了显著的诉讼成果。
五、律师价值
蒲开恩律师精准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成功阻断原告附条件赠与的主张。通过援引《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不可任意撤销原则,驳斥原告28.8万元全额返还诉求。同时揭示原告恶意骚扰导致被告失业等过错情节,促使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仅判令返还6万元。将原告诉请压缩至不足21%,极大减轻了被告的返还负担,体现了恋爱纠纷中被告方律师的专业抗辩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