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审理法院
西安市辖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与另一驾驶人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多方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机动车驾驶人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经检查确诊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损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多项经济损失。案涉肇事车辆归某企业所有,且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后续,各方就赔偿金额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车辆所属企业、承保保险公司共同赔付各项损失,并由对方承担案件相关费用。原告委托专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三、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整理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票据、误工证明、费用凭证等全部证据材料,完整梳理事故发生经过、伤情情况、各项损失明细,形成完整证据链,明确原告合理的赔偿主张。
庭审阶段,律师结合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逐项核算各项赔偿费用,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与索赔依据。同时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在充分考量事故同等责任、保险赔付规则以及双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化解矛盾、高效解决纠纷的原则,与二被告反复沟通协商赔偿方案,尽力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四、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按照协议约定,涉案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全部赔偿款项。款项付清后,原、被告之间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无任何权利义务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照调解相关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次调解在厘清事故责任、核算合法损失的前提下,快速化解了民事纠纷,及时兑现了受害人的赔偿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