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脱敏)
原告:XXX、CCG,二人均为汉族,住址、身份证号脱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练,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汉族,住址、身份证号脱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身份信息脱敏。
原告 XXX、CCG 与被告 XXX 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二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龚练、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对案涉五层自建房进行分割,明确各楼层、房间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属;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亲兄弟,三人共同继承宅基地并合资修建五层自建房,房屋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建房初期各方已约定楼层使用归属,房屋建成后被告无故阻挠二原告使用对应楼层,双方多次沟通、求助基层组织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析产。
被告辩称:否认存在欠款及阻挠使用房屋的行为,提出原告拟拆除房屋承重墙存在安全隐患,同时主张核算建房成本时应计入早年老瓦房的费用,不同意原告的分割方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三兄弟共同继承涉案宅基地,后合力拆除老宅、新建五层自建房,房产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建房时三方口头约定各楼层使用方案,加建楼层由被告自行出资。房屋建成后各方按现状入住使用,母亲离世后,兄弟之间因房屋使用问题产生矛盾。本院结合土地证、不动产权证、照片、流水、布局图等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房产属于三人共同共有,各方建房时已对房屋使用作出约定,应当遵照约定并结合实际居住现状进行分割。借贷纠纷与本案分家析产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主张。综合房屋格局、实际使用情况,依法确定各楼层、房间及公共区域的使用权限。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案涉五层自建房第二层由 CCG 占有、使用、收益;二、第三层由 XXX 占有、使用、收益;三、第四、五层由 XXX 占有、使用、收益;四、第一层按现状划分独立房间归属,客厅、厨房、卫生间、过道等区域由三人共同使用;五、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三人均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信息脱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印制信息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