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刘X涉嫌运输毒品罪不起诉案
案情简介
刘X在云南昆明,将两个装有干果的包裹邮寄至郑州,收件人为赵X。赵X在领取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从查获的包裹内搜出疑似毒品麻果数十袋,净重一千余克,经鉴定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刘X在案发后逃匿,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辩称其受朋友“阿狗”的委托邮寄包裹,但对藏匿毒品的事情并不知晓。
审批结果
辩护人经会见刘X、查阅案卷后认为:刘X的供述证实其受“阿狗”指使邮寄包裹时,“阿狗”未明确告知藏有毒品的事实,其本人也未打开包裹查看,主观上并不知晓邮寄的包裹内藏有毒品;收货方赵X与刘X并不认识,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毒品交易、毒资支付的联络行为,可反向推定刘X系被人利用邮寄包裹,主观上不可能知晓幕后交易的行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刘X的行为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经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并递交书面法律意见,该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对刘X作出不起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