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张X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
案情简介
某公司河南XX公司与张X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某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由张X施工。施工期间,张X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了该公司的脚手架设备。张X租赁的脚手架设备未用于该工程,而是用于其他工地以及用于归还自己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截至案发,张X未用于工地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二百余万元。后张X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未清点工地上的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批结果
辩护人于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经全面审查证据、会见当事人后认为:张X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由法院管辖。辩护人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证据线索。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决定对张X不起诉。某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查,维持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