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A与被告B系同乡关系。20xx年x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36万元,借期半年,月利率1%(年利率12%),被告在借条上注明“半年利息已扣”,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30万元(预先扣除半年利息6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按LPR一倍计算)。
被告辩称: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仅为30万元,借条上注明的6万元系提前扣除的半年利息,同意按本金30万元、月利率1%计算利息并分期偿还。
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开展了以下工作:
审查借条及付款凭证,厘清实际借款本金
律师仔细审查了借条内容,发现借条上确实标注“半年利息已扣”,且原告仅提供30万元的转账记录,6万元为预先扣除的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律师向原告客观解释这一法律规定,原告表示理解和认可。
确认利息约定的合法性
双方约定月利率1%(年利率12%),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当时LPR约为3.45%,四倍为13.8%),利息约定合法有效。律师据此支持被告提出的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的方案。
积极参与调解,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但表示暂无能力一次性还清,请求分期偿还。律师在维护原告权益的前提下,与被告就还款期限、分期金额、利息计算等进行多轮协商。最终促成调解:确认尚欠本金3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分两期偿还(首期15万元及对应利息于20xx年x月x日前支付,剩余15万元及利息于20xx年x月x日前支付)。
设置违约条款,保障原告权益
律师在调解协议中加入“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的条款,有效防范了被告分期不履行的风险。
协商诉讼费用分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承担并连同首期还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减少了原告的诉讼成本。
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确认截至2xxx年x月x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
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前偿还本金150,000元,并结清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
剩余本金150,000元于2026年5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并结清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2xxx年x月x日止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
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
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承担并于20xx年x月x日支付原告。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砍头息”的处理及利息合法性的认定。办理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体会:
“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应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
《民法典》第670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明确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原告虽主张36万元借款,但因存在“半年利息已扣”的约定且仅有30万元转账凭证,律师在诉讼中主动向原告释明法律风险,最终原告接受以30万元为本金的主张。律师应诚实告知客户法律风险,避免客户因主张不实部分而承担不利后果。
月利率1%(年利率12%)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未超过法定保护上限(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且在调解中得以保留。律师应提醒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超过四倍LPR)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主张时应主动调整。
调解协议中设置违约加速到期条款至关重要
本案被告请求分期还款,律师坚持加入“任一期逾期则剩余全部款项立即到期”的条款,有效保障了原告的权益。若被告任何一期违约,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本息,无需另行起诉。
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可协商由违约方承担
本案调解协议约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减轻了原告的诉讼成本。律师在调解时应积极争取对方承担相关费用。
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证据不足的部分
原告最初坚持36万元借款本金,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耐心解释,原告最终接受了30万元的本金认定。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打赢官司”,更在于帮助客户在法律的框架内获得最实际、最快速的回款。
本案的调解结案,帮助客户在借款事实清晰、利息约定合法的基础上,快速确认了30万元本金及月息1%的还款方案,并通过分期及违约条款平衡了被告的还款能力与原告的收款安全,实现了双方共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