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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承租人应对漏水纠纷及租金争议,法院认定出租方过错,判决租金减免40%、解除合同并支付调整后租金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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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南京)...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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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系统性保留漏水影像及微信记录,锁定出租方明知且未修复的过错;成功将租金从73万余元核减至24万余元(减免约67%),同时确认合同解除、免除股东伪造签名的连带责任,大幅降低客户经营损失,有效维护承租人在房屋质量瑕疵下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并案被告)XX公司承租被告(并案原告)B公司位于某商业街的房屋用于经营某某业务,租赁期限5年。自20xx年x月起,租赁房屋出现大面积漏水、渗水及泛臭现象,尤以二楼最为严重,导致装修受损、经营受阻。XX公司多次向出租方反映并要求维修,但问题始终未得到彻底解决。XX公司于20xx年x月xx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于20xx年x月拆除装修、停止营业。双方就租金支付、合同解除等产生争议,XX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已付租金57.5万元及保证金2万元、赔偿违约金7.5万元;B公司则提起并案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欠付租金73.6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股东C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XX公司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开展了以下工作:

全面收集漏水证据,论证出租方违约

律师协助原告整理了自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与出租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明房屋长期存在漏水、渗水问题,且出租方多次维修但未能彻底解决。同时,律师指出漏水问题已严重影响餐饮经营环境(散发恶臭、墙体损坏),构成根本违约。

主张合同解除权及租金返还

律师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关于“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及“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主张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租金及保证金。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应对出租方反诉,争取租金减免

针对出租方主张的73万余元欠付租金及利息,律师提出多项抗辩:房屋漏水导致经营受阻,应减免租金;新冠疫情期间存在封控措施,应酌情减免;原告实际经营时间有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最终认定出租方对漏水问题负有过错(因其未能证明漏水系原告装修导致),并综合考虑漏水影响及疫情因素,酌情将租金标准调整为原租金的60%。

主张股东C不承担连带责任

出租方在并案诉讼中要求股东C对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补充协议中约定C为连带责任人。律师审查发现,补充协议中“某某”的签名及手印并非C本人所签,且各方均无法确认系何人代签。法院据此认定该约定对C不发生法律效力,驳回了出租方对C的诉讼请求。

确认合同解除时间,避免继续计租

原告于20xx年x月通知解除合同,但法院认定合同于20xx年x月(原告拆除装修、停止营业之日)解除。律师虽主张更早的解除时间,但法院认为原告继续使用房屋至x月,故以该日为解除日。律师同时强调,出租方在知晓原告搬离后未及时办理交接,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租赁房屋存在漏水、渗水问题,对XX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B公司对此负有过错;

综合漏水影响及疫情期间封控措施,酌定XX公司按原租金标准的60%支付租金;

XX公司于20xx年x月xx日停止营业并拆除装修,合同于该日解除;

经核算,XX公司应支付租金总额786,113.16元,已付租金及保证金546,000元,尚欠240,113.16元;

股东C不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合同自20xx年x月x日解除;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B公司房屋租金240,113.16元;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两案受理费合计21,664元,由XX公司负担15,402元,B公司负担6,262元。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业租赁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承租人经营受损时的租金支付责任。办理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体会:

保留漏水等质量问题的证据链至关重要

XX公司自2022年起多次通过微信向出租方反映漏水问题,并保留了照片、视频,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出租方知晓且未能有效修复。若无这些证据,法院难以认定出租方过错。律师应提示承租人在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时,务必通过书面或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如微信、邮件)通知出租方,并保留现场影像资料。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标准较高

虽然漏水问题严重影响经营,但法院认为尚未达到“完全无法经营”的程度,未认定根本违约,因此不支持返还已付租金。律师在代理承租人时,若希望达到解除合同并返还租金的效果,需证明质量问题导致房屋完全无法使用(如无法营业、安全隐患严重等)。本案中,原告虽长期反映漏水,但仍断续经营,法院未支持租金返还。

租金减免比例的争取

法院结合出租方过错程度(漏水问题)及外部因素(疫情封控),酌情将租金标准降至60%,虽然未达到原告期待的完全减免,但相比出租方要求全额支付,已是重大胜利。律师应充分列举出租方怠于维修的证据,以及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对经营的实际影响。

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影响租金计算

原告主张20xx年x月通知解除合同即应停止计租,但法院认定原告实际使用房屋至20xx年x月(拆除装修之日),故租金计至该日。律师应提示承租人:若决定解除合同,应尽快搬离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避免因持续占用而被法院认定继续计租。

股东个人签名的真实性须严格核实

出租方主张股东C承担连带责任,但补充协议中C签名系伪造,法院未支持该诉求。律师在代理公司客户时,应确保任何涉及个人承担责任的协议均须本人当面签署并捺印,避免他人代签导致约定无效。

调解或诉讼策略的选择

本案原告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并返还租金,但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仍需支付24万余元(虽有大幅减免)。若原告在诉讼前能与出租方协商,以支付部分租金为条件换取提前解约,可能避免诉讼成本(受理费1.5万余元由原告承担)。律师应综合评估诉讼风险与客户商业目标,建议最经济的解决方案。

本案的判决,虽未完全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成功将租金总额从出租方主张的73万余元核减至24万余元(减免约67%),并确认合同解除、免除股东个人责任,有效维护了承租人在房屋存在质量瑕疵情况下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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