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产品责任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陕西省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系因售卖进口XX酒引发的食品产品责任纠纷。原告为一名自然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被告是当地一家烟酒经营商行,商行经营者及委托律师均到庭参与庭审。
原告在被告经XXX内购买多款进口XX酒,合计支付货款 13760 元。事后原告核查发现,XX酒标签标注的境内经销商早已注销,该批次产品来源存疑,且商品缺少必要生产日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疑似未经正规检验检疫。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购物款,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三倍价款的赔偿金,总计主张金额 55040 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辩称涉案XX酒并非己方售出,同时提出原告存在多起同类索赔诉讼,并非普通生活消费消费者,属于以索赔牟利为目的的行为,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阶段,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依次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环节。
原告提交购买视频、消费发票、企业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商品购自被告处,以及涉案XX酒标签虚假、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事实。被告则围绕商品归属、原告消费性质进行抗辩,并提交相关线索佐证原告并非普通消费者。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当庭陈述,梳理出两大争议焦点:一是案涉XX酒是否由被告销售;二是本案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并围绕焦点逐项核查事实、核对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与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购物款 13760 元,原告同期向被告返还全部涉案XX酒,若无法返还则按对应单价抵扣货款。判决理由:结合视频、发票等证据,可认定XX酒购自被告门店,涉案XX酒标注的经销商早已注销,标签存在伪造情形,确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主张退款合法有据。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原告 13760 元。判决理由:原告多次发起同类诉讼,购买行为并非出于日常生活消费,不适用于法定高额惩罚性赔偿;但被告确实存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考量双方情况与维权成本,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冯律师代理某烟酒商行应对一起职业打假索赔案件。原告购买22瓶进口XX酒后,以标签及食品安全问题为由,起诉要求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索赔总额55040元。冯路凯律师围绕购买目的、原告跨地区提起多起同类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以及实际损失等问题组织抗辩。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购买行为具有事先准备性,且存在多起类似案件,明显区别于普通生活消费者,其目的具有利用惩罚性赔偿牟利的特征,因此未全额支持其41280元赔偿请求,仅酌定赔偿13760元,并驳回其余诉讼请求。该案体现了冯路凯律师在西安产品责任纠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及职业打假应诉领域,对证据审查、消费者身份识别和赔偿责任边界的实务处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