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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介绍他人提供微信商户转移涉诈资金,律师辩护获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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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在徐某系累犯(法定从重情节)的不利局面下,通过积极促成认罪认罚、固定坦白情节,成功使公诉机关和法院在累犯从重的基础上仍给予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八个月)。同时,辩护意见中关于坦白、认罪认罚的成立为徐某争取到了法定的从宽处理,避免了更重的刑期。最终判决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致,未因累犯而突破建议上限。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6年6月

代理何方

被告人 辩护律师(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 王辉律师)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徐X,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2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4年3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2025年11月,被告人徐X通过抖音认识一洗钱团伙,对方邀约徐X参与注册微信商户进行洗钱活动。因徐X本人征信问题无法开通微信商户,对方让其发展他人注册微信商户,并承诺支付介绍费。徐X遂介绍被告人覃X开通微信商户。二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接受钱款系违法犯罪资金,仍按照对方安排,通过覃X注册的微信商户收款码接收涉诈资金,再利用手机将涉诈资金通过微信扫码进行转移。

2025年11月21日、27日,覃X微信注册商户号分别收到保康县城关XX黎某被骗资金39000元、山东省潍坊市刘某被骗资金35000元,共计74000元。徐X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覃X非法获利7500元。

2026年1月26日,覃X被抓获;同年3月24日,徐X被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分局抓获,临时寄押后移送保康县公安局。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X、徐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保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X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徐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二、我方(被告人)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徐X的辩护律师,我方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徐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徐X虽介绍覃X参与,但其本人并未直接操作微信商户收款码接收和转移资金,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起到介绍、辅助作用,所获违法所得仅2000元,远低于覃X的7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被告人徐X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徐X因本人征信问题无法开通微信商户,在他人邀约下介绍朋友参与,主观上对资金性质的认识较为模糊,并非主动策划、组织犯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3. 被告人徐X具有坦白情节。徐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4. 被告人徐X自愿认罪认罚。徐X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我方建议法院充分考虑徐X的从犯地位、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判处刑罚,建议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较低幅度内处刑。

三、案件结果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徐X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认定如下:

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徐X明知上线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仍介绍覃X给上线开通微信商户,教其操作接收、转移涉诈资金,帮助转移资金共计7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情节认定:

· 累犯:徐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坦白:徐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 认罪认罚:徐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 违法所得:徐X非法获利2000元,应予追缴。

关于从犯的认定: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徐X介绍覃X参与、教其操作,与覃X共同完成转移资金的行为,不构成从犯。辩护人提出的从犯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的认定:法院认为,徐X明知上线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仍介绍他人参与并教其操作,且系累犯,社会危害性大。辩护人提出的主观恶性小、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量刑结果:

· 被告人徐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 继续追缴被告人徐X违法所得2000元,按比例返还给本案被害人。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微信商户收款码转移涉诈资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徐X在刑满释放后仅一年余便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本案的核心辩护难点在于:徐X虽有介绍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非显著次要,法院最终未采纳从犯的辩护意见。

本案的量刑关键:尽管徐X系累犯,但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八个月)与法院最终判决一致,未因累犯而进一步加重处罚。这说明在累犯案件中,认罪认罚仍具有实质性的从宽价值。

辩护策略的反思:在累犯且作用相当的共同犯罪中,盲目主张从犯地位可能难以被采纳,但主张坦白、认罪认罚仍能获得从宽处理。本案中,辩护人虽未成功争取到从犯认定,但通过强调认罪认罚和坦白,使公诉机关和法院在累犯从重的基础上仍给予了相对较轻的量刑(八个月),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累犯案件中的适用空间。

本案的警示意义: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涉“两卡”犯罪,司法机关打击力度较大。具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再次参与,将面临累犯从重处罚的风险。同时,获利金额虽小(徐X仅获利2000元),但犯罪数额(74000元)是量刑的重要依据,不能仅以获利多少判断刑期。

五、律师价值

作为徐X的辩护律师,我方在徐X系累犯(法定从重情节)的不利局面下,通过积极促成认罪认罚、固定坦白情节,成功使公诉机关和法院在累犯从重的基础上仍给予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八个月)。同时,辩护意见中关于坦白、认罪认罚的成立为徐X争取到了法定的从宽处理,避免了更重的刑期。最终判决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致,未因累犯而突破建议上限。


  • 2026-06-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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