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7月
代理方:原告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建筑行业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涉案项目为当地住宅建设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将泥工劳务整体分包至本案被告建筑劳务公司,双方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案涉劳务不得再次转包、违法分包。原告于2021年7月入职该项目从事泥工岗位,日常工作由班组安排,薪资按日结算。
2022年6月,原告在施工现场开展混凝土平板浇筑作业时,被设备脱落部件砸伤左小腿,当即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腓骨干骨折,累计住院治疗21天。事故发生后,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续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原告伤情为九级伤残。
事故理赔初期,原告最先以项目总包单位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庭审结束后,原告在多方影响下与相关人员签订《和解协议》,约定除保险赔付款项外,另行领取16000元便了结全部纠纷,随后原告撤回仲裁申请。事后原告发现该协议约定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内容显失公平,再次启动仲裁维权。仲裁机构裁决由总包单位向原告支付工伤待遇合计107542元。
总包单位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其无需承担赔付责任。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明确案涉用工主体为本案被告劳务公司,同时认定此前签订的和解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原告合法权益不应因该协议受损。
依据二审生效裁判结论,原告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机构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为维护自身工伤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我方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由实际用工的劳务公司承担工伤赔付责任。
接受委托后,我方全面梳理全案仲裁、诉讼卷宗、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劳务分包合同、和解协议、转账记录等全套证据,厘清多层分包关系、用工主体、工伤赔付责任主体,围绕和解协议效力、法定工伤待遇标准、责任承担依据展开举证与抗辩,全程参与庭审各项环节。
二、我方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7542元(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法定工伤待遇),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核查全部证据并结合多级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对本案责任、协议效力、赔偿金额作出全面裁判。
首先,关于用工及工伤责任主体。被告作为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公司,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后,违规将工程再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班组。根据工伤保险相关司法解释,用工单位违法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发生工伤,由原具备用工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本案赔付主体依法确定为被告劳务公司。
其次,关于涉案和解协议效力。结合上级法院生效判决结论,案涉《和解协议》约定赔偿金额与原告依法可享受的工伤待遇差距巨大,明显造成劳动者重大经济损失,依法认定显失公平,该协议不能作为被告免责依据。
最后,关于工伤待遇金额核定。法院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标准,逐项核算各项费用:确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15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9150元、护理费2856元,三项合计123542元。扣除被告此前已支付的16000元,最终判令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107542元。
最终判决:被告XX某XX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754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案件总结
本案历经多次仲裁、两级法院审理,程序流程长、法律关系复杂,叠加多层违法分包、私下和解协议等争议点,维权难度较高。建筑行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普遍,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极易出现用工主体相互推诿、责任界定不清的问题,加之部分劳动者在压力下签订不平等和解协议,进一步增加维权阻碍。
代理过程中,我方核心办案思路分为两步:第一,依托已生效的上级裁判文书,锁定被告为法定工伤责任承担主体,理清多层分包下的责任划分规则,驳斥被告关于“并非实际用工方”的抗辩;第二,重点论证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结合九级伤残对应的法定赔偿标准,对比协议赔付金额,充分证明协议显失公平,否定被告以此免责的主张。
同时,我方完整整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资标准、医疗记录等证据,确保各项赔偿项目计算有据、标准合规。本案也给XXX业务工人员作出提醒:发生工伤后切勿仓促签订一次性和解协议,尤其在赔偿金额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可依法主张协议无效或撤销,通过正规法律途径主张完整工伤保险待遇。对于用工企业而言,违法分包不仅要承担用工风险,还需依法承担工伤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规范用工及分包管理。
五、律师价值
本案程序繁琐、法律关系复杂,律师梳理全案证据与多级裁判结论,明确违法分包下的工伤责任主体,成功认定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最终帮助工伤劳动者全额追回工伤待遇,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