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向对方出售黄桃,双方经结算确认总货款近9万 元,对方出具欠条并约定分期付清款项。后续对方仅通过转账、货物抵偿方式清偿部分款项,尚有余款未结清。原告委托席连科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出具欠条、接收货物均系公司职务行为,主张债务应由所属公司承担,个人无需付款。席连科律师围绕欠条、交易凭证等证据展开举证质证,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为被告个人债务,判令其支付剩余货款。
二、案件难点
1、被告以股东身份主张履职行为,试图将个人债务转嫁给公司,债务主体认定存在争议;
2、双方存在现金转账、货物抵债多种清偿方式,需逐一核对账目、精准核算未付货款金额;
3、被告未提交公司授权文件、加盖公章等佐证材料,如何从证据层面否定职务行为抗辩,是本案核心难点。
三、办案经过
1. 梳理完整交易及欠款证据
席连科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整理买卖合同相关凭证、结算欠条、转账记录、货物抵偿单据等全套材料,核对每一笔还款与抵债明细,精准计算出剩余未付货款数额,夯实诉讼基础。
2. 针对性反驳对方抗辩主张
针对被告 “履行职务、债务归公司” 的答辩意见,律师当庭指出:案涉欠条、交易单据均无涉案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被告也未能提交公司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据,无法证实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3. 庭审清晰陈述事实与法律依据
结合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完整阐述双方交易过程、欠款事实、还款情况,明确双方个人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四、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席连科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双方成立个人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职务行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
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五、适用场景
1、货物买卖产生拖欠货款纠纷,对方以职务行为、公司债务为由拒绝个人还款;
2、交易后出具欠条,存在转账、以货抵债等多种还款形式,账目核算复杂的欠款案件;
3、交易主体模糊,需要依法界定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的买卖合同纠纷;
4、债务人逾期拒不支付货款,债权人通过诉讼追索欠款的商事纠纷。
